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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轻辩护词
来源:马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量:242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主观上的过失情节较轻。

   卷宗证据及起诉书反映,20081217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豫XB018号车沿省道339线由西往东行使,行至潘新乡车站路段时,为避让由东往西在其前方突然调头的车辆,杨某驾车驶入道路右侧路肩,将在路边玩耍纸三角的学生杨文某、韩某撞倒受伤。辩护人认为:如果不是前方有突然调头的车辆,杨文某、韩某不在路边玩耍纸三角,那么肇事事故及其严重后果也就不会发生。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主观上肇事过失的情节较轻,请法庭合议时给予充分重视。

二、被告人杨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立即停车,对被害人采取人工呼吸及时抢救,同时在事故现场打110120电话报警并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杨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在我会见时他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杨某的意见要求其亲属尽快对本案受害人作出赔偿。今天法庭之上被告人杨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杨某的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四、谈谈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首先,根据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此对被告人杨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范围。

   其次,根据被告人杨某系初次犯罪,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杨某具备缓刑的条件。

     鉴于这些方面,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量刑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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