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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分尸、抛尸案件的辩护

作者:朱世友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09-11-08 00:00 浏览量:1034

 随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的宣判,怀化市的一起故意杀人、分尸、抛尸案终于尘埃落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自己请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却只判处死缓。这是什么原因呢?就连侦查该案的机关也想不到,本案有许多的疑点……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怀化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李荣华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李荣华,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院评议时参考:
一、指控被告人李荣华犯罪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直接证明被告人李荣华杀人、分尸和抛尸的证据都只是被告人的供述。公诉人曾先后举了六组证据中的讯问笔录就像一部小说一样的描绘了杀人、分尸和抛尸的过程。这只能证明李荣华知道这样一个过程和他承认这个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轻信口供。”讼诉人举的其他间接证据都是单一的、间接证据。综合分析后,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系李荣华等人分尸、抛尸。综观本案,所举的六组证据后,我们可以得知,可能会有第2种可能,就是李荣华在杀人、分尸和抛尸的现场和仔细听了反复背了杀人、分尸、抛尸的经过,而凶手另有其人。在证据链中,公诉人列举的六组证据中,唯一能证明是李荣华和排除他人所为的证所据只是[曾文学]的证人证言,该不证人证言也只是说明了中只是李荣华一人租住了凶案现场怀化市鹤城区鸭咀岩镇政府原办公楼2楼楼梯间北侧第一间的房子,平时看到一般只有被告人出入,曾经也只知道有一位陪被告人在此房间同睡,不能排除杀人时另有他人在现场。鉴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从轻、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二、即使被告人李荣华有前述杀人行为,起因也是由于受害人李英梅的威胁和恐吓,受害人有过错。
关于受害人过错问题,我要感谢公诉人的客观立场。起诉书明确载明了李荣华害怕李英梅喊人报复和索赔,遂产生杀人恶念。(见起诉书第2页 第四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也明确写明了,刚才法庭调查过程中,李荣华回答问话时,也说了李英梅威胁到说“我要去怀化了,等一下叫我老公来处理这个事情,我老公坐过牢的什么事都干得出来。”这句话在当天,不止说过一次。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产生杀人恶念。(见第1次讯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七行第5页倒数第四行)。虽然刚才公诉人说了他只是说,没有实际报复和后面转化成民事赔偿的索赔。但在很多的凶杀案却只是一念之间产生邪恶。在本案中,被告人李荣华在几次借钱未果,又受到受害人威胁的前提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望裁判时考虑到受害人的过错,给被告人公正合理的裁判。
三、被告人一贯行为表现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愿捐献器官,确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荣华故意杀人、分尸和抛尸的证据严重存在瑕疵。即使杀人成立,也是受害人有过错的前提下,造成一贯表现好的初犯李荣华作出了邪恶的行为。恳请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给被告人一个生还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朱世友  律师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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