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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玩忽职守无罪辩护词
来源:马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量:383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件材料,认真分析了该案,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指控胡某玩忽职守罪名不能成立,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该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胡某属于罗山县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挂罗山县董寨林场牌子)职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根据《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护林员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罗山县政府或灵山镇政府从来没有给胡某发过“护林员”委任状;根据罗山县编委[2003]8号《关于罗山县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文件的规定,罗山县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置综合办事机构五个,即办公室(挂计划财务股牌子)、人事教育股、自然保护管理股、科技股和多种经营股。县委、县府赋予自然保护管理股的职责是“管理保护区内动植物和林地资源,查处各类林业案件”。胡某无法定“防火职责”。

2200923日,胡某与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签订了《护林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11日起至20091231日止,管护区域东至寨里,南至马河,西至万河,北至岳山。合同期满至2011310日火灾发生时,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与胡某签订任何护林合同,胡某无合同约定“防火职责”。

因此,被告人胡某是否具有森林防火的法定职责,是判断其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的关键。故请合议庭考虑上述意见对被告人胡某的主体身份依法审查确认。

二、该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于防火问题,胡某不存在“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也没有“艺高人胆大”的现象,其“日常巡护记录”及即是证明。胡某在2010年、2011年的工作中到底是怎样开展工作的,案卷材料反映的很清楚:平时步行或骑车到辖区进行巡护看到用火的或者熟人闲聊时,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烧荒”(P2)。“宣传防火知识,发放宣传资料”(P26)“在静平保护点附近刷写了标语”(P3),起诉书称“被告人胡某没有对该辖区的群众进行宣传防火知识”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吴春生看见了刷写的防火宣传标语(P74),郑绪良见到警车用喇叭宣传过(P80),从2010111日到2011331日,胡某除了对国有公益林巡护外,到瑶洼山场就巡护22次,2011310日,火灾发生时,胡某在林点到杨树荡巡护国有公益林。起诉书称“被告人胡某没有在防火期间每天深入管辖林区进行巡护”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即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或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

1、从本案来看一个护林员法定职责是什么,辩护人现在都没有搞清楚。而被告人胡某在没有法定职责、没有护林合同约定职责的情况下,依然积极完成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案卷材料反映胡某平时步行或骑车到辖区进行巡护,向老百姓宣传防火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刷写宣传标语,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烧荒;对每天的工作,胡某都有详细完备的“日常巡护记录”,从2010111日到2011331日,除了对国有公益林巡护外,到瑶洼山场就巡护了22次,火灾发生时,胡某在林点到杨树荡巡护国有公益林。胡某不存在放弃职守,不履行职责或者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22011310日,火灾发生时,胡某在林点到杨树荡巡护国有公益林,客观情况使他无法发现瑶洼山场失火,即使最先进的卫星系统也没有发现瑶洼山场的火点(董寨林场及相关防火部门没有接到通知)。不考虑客观情况,要求凡胎肉眼且无分身术的胡某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有火点他都应该及时发现,既不客观也不现实。况且火灾是中午发生的,此时正是午饭时间,我们不能要求胡某不食人间火,不吃饭不休息无休止的巡护。

3、因“那天刮好大的北风”(郑绪P91),胡家珠中午在烧自家田埂时,“田埂里的草烧着了,一阵风就把(瑶洼)山场烧着了”,郑绪良当时就报告了村支书(P79),村支书组织附近几个组的群众灭火,随后乡农业发展中心也来人参加灭火。即使胡某当时正好巡护到这里发现了失火,也控制不了火势,局面也不会有彻底性转变,因为政府没有“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除了直升飞机外,就是有100辆消防车也开不进去,也就是说胡某没有发现火情不是导致火灾结果加重的根本原因。

4、《护林合同》、《重点公益林护林情况安排》表显示,护林员人均护林面积过大,根本巡护不过来,正是这个原因,多年来,董寨林场聘请很多兼职护林员。4098亩的林区只有一个护林员,巡护地点不可能面面俱到,任何一个地点都可能发生火灾,如果都构成玩忽职守的话,就没有任何人敢到这个“护林员”岗位进行工作了,护林员就成为空位了。被告人胡某作了大量的巡护工作,即使有因面积大巡护不到位的情况,都不存在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的情节,这里的情节是有程度限制的,更谈不上有放弃责任的行为。

四、瑶洼山场火灾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没有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能构成犯罪。本案火灾既没有人死亡,也没有人受伤。

《关于火灾现场的技术鉴定报告》是想证实本案损失的大小,然而该报告既不是有资质证书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鉴定报告既无客观真实性,也无合法性,整个鉴定报告,掐头去尾,不到半页纸,涉及到实质性问题的只有三行字,区区的三行字也对火灾损失金额只字未提,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该鉴定报告无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火灾既没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上”;也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即使采纳技术鉴定报告的结论,烧死马尾松、叶、杉木的立木储积0.4547立方米,按照国务院六部委规定活立木储积价值每立方50元的标准,也只有22.735元,与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相差甚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是事业单位职工,不是公务员,既无森林防火的法定职责,也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职责,即使如此,胡某还是按照单位的安排,每月完成20多天的巡护任务,除了法定休息日外,天天都在巡护,没有丝毫的懈怠,不存在放弃职守,不履行职责或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瑶洼山场火灾,高科技的卫星系统没有发现,整个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也无人知晓,要求胡某必须知情,未免过于苛刻,再则,火灾损失也没有达到法定立案标准,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注:公诉机关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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