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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法拘禁罪轻辩护词
来源:马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量:563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会见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还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属于事发有因。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拘禁受害人汤某的原因是受害人未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承担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人李某等人采取不当的措施将受害人汤某拘禁,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因,并非被告人李某等人无故犯罪。本案是因汤某欠债不还而引发的,被告人李某也是在多次催要无果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保护,如不及时采取行动实行自救,则事后将很难寻找到汤某,铤而走险的。这与当前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有很大关系,如果被害人能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债务,也不会有今天的案件发生。

   2、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虽然在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有殴打行为,也是在与被害人激化矛盾后出现的,且殴打行为均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对其使用暴力也是为了让被害人不要反抗,促使其家属尽快汇钱。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显著轻微。

    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李某与被害人是以兄弟相称关系较好合作伙伴,这次犯罪,实因被告人经济上窘困,他的目的只是要钱,使用暴力并非他的本意。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给人打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铸成大错。被告人李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李某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事实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隐瞒、虚假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李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在与我们律师会见时其对自己行为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请求谅解其称对不起家里的亲人,表示深深的愧疚被告人李某从始至终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作了深刻地反省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事发有因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又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减轻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量刑幅度可以在6个月左右。在此基础上,法庭还应考虑到,本案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贪利型犯罪,被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为了更有利于被告人改造,保证其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不致中断,杜绝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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