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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聚众斗殴罪轻辩护词
来源:马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量:689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亲属的委托,并经陈某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陈某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从犯,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本案发生的前因与被告人陈某无关,只是他的手机被他人使用,杨某因沈某与仝某发生争吵,继而互骂,并约定打架,陈某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在聚众的过程中,但他并没有喊人打架,也没有持械。陈某出于“朋友义气”随众前往,在斗殴的过程中不是积极的参与而是逃跑,所以,陈某不是组织者,也不是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二 、被告人杨某、李某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开始就是杨某、李某想要找仝某等人打架并且主动提出让仝某、仝正龙等人在文化宫等着。在文化宫没有见到杨某、李某时,陈某等人都陆续走了,当他们看到杨某、李某等人下车时,不是主动上前打架,而是选择逃跑,可见他们并不是真的想要和杨某、李某等人打架。如果不是杨某、李某等人下车后二话不说就提刀去砍陈某等人,也就不会发生韩某某被砍伤的严重后果,所以,杨某、李某对本案的发生及扩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当相应减轻陈某的责任。 
   三、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和仝某一起主动打电话报警,后来又和韩全胜及其父一起到公安机关自首,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被告人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改之意,鉴于被告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初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只是出于一时的冲动,才犯下了这样的错误。但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改之意,希望法庭在量刑定罪时能从轻处罚,给陈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 
                        马世军  律师

                        13033700148 
                      20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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