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亮亮律师亲办案例
被保险人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应赔偿身故保险金
来源:范亮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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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周某于2007年9月15向中国人寿长阳支公司投保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其配偶李某,指定第一顺序受益人为李甲、李乙,受益份额各为50%。李某于2009年6月27日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侧翻坠入上坡下死亡。长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在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车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后,受益人李甲、李乙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持E照驾驶需D照的三轮摩托车系准驾车型不符,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不予赔偿情形,而且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评析: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绕开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这一通常思路,转向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的角度,即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重要的民事证据,其认定的事故原因具有专业性。从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分析,本次事故发生的近因为在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车速,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原因,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反,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准驾车型不符无相应证据证明与本次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适用免责条款缺乏因果关系这一前提。换言之,判决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付,除了从形式上分析是否有免责的事由,更要从实质上分析该事由是否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在承办法官认可本律师的上述观点后,保险公司主动提出调解,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按保险金额的85%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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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亮亮
  • 执业律所: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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