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2日,刘某写下一张借条给谢某,内容为:刘某借到谢某现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借款期限是一个月,右下角有刘某、谢某和见证人的签名。之后,谢某并没有实际交付所写款项金额给刘某。2013年2月23日,谢某凭一张借条把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偿还借款51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6月23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违约金。
【案件办理】 薛玉兴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即准备好有关证据材料,次日把有关材料交给法院。2013年3月21日,某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薛律师主要提出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借款之后合同才生效;原告谢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已交付借款或向被告刘某追偿借款等代理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办理结果】 薛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认可和采纳,某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