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2日,程某与侯某签订《租铺合同》,约定:侯某将位于佛山市某区某街道的商铺租给程某作经商使用,租期为两年,月租金2万元等。之后,侯某收取程某押金和首月租金共计8万元,但未实际交付商铺给程某使用。2012年4月6日,侯某把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程某支付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五个月租金合计100000元给侯某。
【案件办理】 薛玉兴律师接受程某委托后,即准备好有关证据材料(银行交易回单、收据、照片等),几天后把有关材料交给法院。2012年5月16日,某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薛律师主要提出侯某并未将涉案商铺交付给程某使用,涉案商铺一楼的部分铺面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仍由侯某交案外人承租使用等代理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当庭提出反诉,要求侯某返还押金和首月租金共计8万元给程某,并自提起反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2年5月28日再次开庭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办理结果】 薛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认可和采纳,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铺合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侯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押金和首月租金合共8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5月16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侯某未上诉,2012年8月,薛律师代理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程某收到全部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