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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国家赔偿案
来源:李德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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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邹某男1998年任栖霞市某村委主任期间,1998年8月栖霞市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为由拘留,同年9月1日转逮捕。同年10月13日向其家属要去10000元人民币。后于同年11月16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该院要求延期审理,补充证据,后又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邹某国家赔偿案

简要案情:邹某男1998年任栖霞市某村委主任期间,1998年8月栖霞市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为由拘留,同年9月1日转逮捕。同年10月13日向其家属要去10000元人民币。后于同年11月16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该院要求延期审理,补充证据,后又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于1999年3月9日再次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同年4月17日又一次撤回起诉,同年5月19日该院无履行任何手续,也无任何理由强行把邹某推出看守所。在邹某被羁押275天后,办案机关一推了之。

办案经过:作为邹某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作为其委托的辩护人,已对其案情的定罪等有了基本的了解。在其被推出看守所后,1999年12月又接受其委托,为其申请国家赔偿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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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1999.12.28.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撤销案件及赔偿申请书》因无音信,又于2000.6.1提出同样的申请,至2000.8.3该院以栖检赔受通字(2000)第1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决定立案了。

该院于2000.8.30作出栖检赔字(2000)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有违法行为,决定对其申请不予赔偿。

申请人不服,于2000.9.11依法申请复议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0.9.25作出烟检控纠字(2000)第1号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认为本案诉讼程序还未终结,不能进入赔偿程序,故决定撤销栖检(2000)第1号赔偿决定书。待案件终结后再决定赔偿问题。

转了一圈又回到起点。终结诉讼程序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已无可能,因为其赔偿决定书已经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有违法行为,只能向高一级的检察机关申诉了,于是代理人亲赴济南代邹某于2001.5.28日向山东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书,请求确认对其的拘留和逮捕是错误的等,并于2001.7.23把该申诉书又提交栖霞市检察院。

在上级部门的催促下,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12.25作出栖检确字(2001)第4号刑事确认书认为,该院虽于2001.11.27已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对此,申请人不知情),但认为,本案是因证据不足对其撤案,但现有证据证明的邹某采取的强制措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故对其赔偿请求不予确认。

后来在本代理人的请求下,于2002.1.9日到该院取得了该院栖检贪字(2001)第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

2002.1.22代理人亲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把邹某复议书原件交该处。该处领导讲,对栖霞市人民检察院确认不服只可申诉,对决定不服可复议。

于是又于2002.5挂号邮寄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复议书一份。

2002.8.30到烟台市中级法院申请立案,申请国家赔偿,在烟台市中级法院立案审查期间,栖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代理人到其处取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2002.10.30做出的烟检确复字(2002)1号,该决定书认为,本案尽管因证据不足对其撤案,但有证据证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提收的款项应予追缴。所以,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

此后,代理人多次到中院询问该案赔偿问题,终于在2003年6月2日上午见到行政庭长后告诉,经研究不能进入赔偿程序,还要经过申诉可。

2003年10月23日先是书面寄发省检察院申诉书,后又于10月30日亲到省检察院上交申诉书,回来后,5号接待员告诉可把本案有关材料并写一份说明快件寄去。对此已于11月1日寄发。

2004年9月9日终于收到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8日作出的鲁检赔复决字[2004]第2号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决定撤销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栖检确字[2001]第4号刑事确认书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检确复决字【2002】第1号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诉人邹某的赔偿请求依法予以确认。

至此算确认了,可以进入赔偿程序了。

邹某于2004年9月11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赔偿等事项。

该院于2005年1月13日作出栖检赔偿【2005】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其被羁押期间的损失,返还款项并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邹某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但好在为代理人出具了邹某一申请复议的证明。

邹某于2005年4月14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书》。

该院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烟法委赔字第1号听证通知书组织了8月5日的听证。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了【2005】烟委赔字第1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决定撤销栖霞市人民检察院部分赔偿事项,重新作出了仅邹某被羁押期间赔偿金多2000余元的等决定事项。

赔偿决定作出后不久,该决定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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