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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浏览量:345

基本案情:申请人与2009年1月份进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2010年1月19日下午4点左右,申请人在车间从事搬运工作时被行车吊装件砸中右小腿,被立即送往***职工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小腿骨折,右下肢挫伤,并对右小腿骨折进行了手术固定,2010年1月24日出院,回家病休。申请人的情况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能力障碍10级。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委托本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本案中,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并做了伤残鉴定,申请要求工伤一次性赔偿,那么最主要的就是工伤赔偿额的计算。

代理观点:

1、申请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元。

3、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被申请人需为申请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仲裁结果:仲裁庭支持了代理人的各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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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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