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5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万及自2009年10月30日至还款之日的期间利息。
2009年10月30日,汪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用于家庭装修,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约定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息,2010年2月12日,汪某意外死亡。2012年2月25日原告张某向汪某妻子刘某讨要借款,但刘某死活不肯还,其认为该钱是汪某所借理应由江某负担。为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归还2万元及约定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案中汪某为家庭事务向他人借款,此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人的签名,妻子刘某也应该归还此笔借款。此处的夫债妻还理所应当。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