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龙律师亲办案例
聚众斗殴辩护词
来源:赵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9
浏览量:633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赵云龙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的一审辩护人。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予以参考。

一、 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

1、从聚众斗殴的本质特征来看,被告是不具备的。根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解释,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而被告只是一个刚满十八岁的少年,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都根本不具有所谓的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

2、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罪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类似黑社会组织为了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势力范围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对本案而言,如果上升到这个高度就有点曲解立法的本意了。

二、 对起诉书中认定造成受害人轻伤的结果持有异议。

根据受害人2012920日在公安机关做的询问笔录中记载,其并不认识是谁打伤的自己,只是知道自己是被一个持有木棍的人打在了鼻子上。而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另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询问笔录中,均能证明参与打架的人当中没有人持有过木棍。虽然证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中供述是我方被告打伤的被害人,但这也只有被害人一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三、即使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也存在以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对于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

在本案中可以很清楚的认定一个事实,那就是之所以引起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参与打架的另一方借被告人的钱,不但不还钱,而且还辱骂被告人,并刺激被告人采取非常方式了结此事,这是导致本案的发生的根本原因,由此可见,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是存在过错的。

2、从犯罪所后果看,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恶劣影响。

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为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处于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是为了争强争霸,参与打架完全是事出有因,并且本案虽然发生在傍晚六七点钟,但是当时下着小雨,街上行人稀少,时间持续较短,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本案的起因,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是一个刚满十八周岁的孩子,是初犯,虽然在刑法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他是一个具有良好自控能力的人,当受到外界刺激时,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冲动,因其对法律认识较为单薄,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在案发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犯罪行为的后果及严重性,并深深悔罪。其在案发后曾多次通过会见律师告诉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于此同时,社区也出具了证明,证明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并无不良嗜好。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四、对于被告人的量刑,结合以上的辩护意见,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判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综述:被告人是一个刚满十八岁的成年人,系初犯,具有可以从轻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我们相信,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从轻处理;这既是对被告人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赵云龙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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