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峰律师亲办案例
安阳律师作客安阳电台之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李立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9
浏览量:677

安阳律师作客安阳电台之信用卡诈骗罪

 

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又到了我们《社会与法》栏目播出的时间,感谢各位的收听,今天我们请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立峰律师来为我们探讨和分析一起有关信用卡诈骗方面的案例。

主持人:首先、让我们进入今天的案例。

案例:在2007年张某在一家公司当业务员,业务突出工资自然也就高,他就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后因工作调动自己就换了单位,也未通知发卡行自己的地址变更,从2008年10月开始透多还少,截至2009年4月,共透支信用卡本息1.6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未还。在2010年2月张某去银行ATM机取款准备插卡时发现“银行ATM机里有一张卡,屏幕上显示余额为2万余元”张某想,肯定有人有急事忘记退卡了,于是张某见钱眼开顿起贪念,随手按了一下取款2000元,钱果然出来了,张某又取了六次,取出了2万元现金和卡,离开现场。后张某的发卡行和丢卡发现钱已不见的孙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经家人劝说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问题:1、张某实施的透支信用卡本息1.6万余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张某实施的在银行ATM机里取出了2万元现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如构成犯罪,各构成什么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主持人:李律师你好!

安阳律师: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现在随着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业也在不断地快速发展,给大家带来许多方便,如一不小心自己的透支了信用卡忘记了还款,且透支数额又较大是否就构成了犯罪?

安阳律师:不是的,如经发卡银行或银行委托的单位多次催要仍不还款就构成了犯罪。

主持人:李律师象张某这样用信用卡透支了大量的款,忘记了还款,经发卡银行催要仍不还款是否构成犯罪?

安阳律师:构成了犯罪。

主持人:张某涉嫌什么罪名?

安阳律师: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主持人:张某见钱眼开顿起贪念在银行ATM机里取出2万元现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来定性?

安阳律师:关于张某见钱眼开顿起贪念在银行ATM机里取出2万元现金的行为的定性,在法律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遗失物与遗忘物不同,遗忘物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而遗失物物主则很难回忆起具体遗失在什么地方,也难以找回。案例中失主孙女士虽然经过回忆可能想起是忘在银行ATM机里,但银行ATM机是日夜面对大众开放,任何人都可能捡走该卡,即使失主回忆起来也难以找回,因此是遗失物,张某占有该卡并取出现金2万元,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主持人:第二种是什么意见?

安阳律师:第二种意见认为是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而骗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ATM机是银行的一部分,失主把卡遗忘在ATM机里,这时卡是在银行的控制下,因机器不是人不具有意识就不能被骗,张某在银行的控制下取得该卡并使用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主持人:第三种是什么意见?

安阳律师:第三种意见认为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持人:这三种观点看似乎都有道理,李律师那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安阳律师:结合本案来说第三种观点更正确,张某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并不知道真相,这是冒充信用卡所有人取款。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张某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第一张某明知钱是别人的,还是占为己有;第二,张某是用别人的信用卡、别人的密码去取款,而卡的所有人孙女士并未授权予他。最关键取钱的时候,张某是主动的,他不是一次取了万元,而是分多次取得了这笔钱,所以他的行为应该按照犯罪来对待。张某采用欺诈的方式,通过信用卡获得别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主持人:第二种意见认为是构成盗窃罪错在那里?

安阳律师:盗窃罪的特征是,当财物被窃取之前,他应该在所有人的监管或控制之下,张某去的时候左右没人,他才一次一次往外取款,这时这张卡已经离开了孙女士的控制,所以张某取钱的行为和盗窃罪的特征是不相符的。张某明明知道自己不是这张卡的主人,还是以这张卡主人的身份取出了卡里的2万元,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骗。

主持人:张某实施两个犯罪行为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安阳律师:依我国《刑法》规定,张某行为属于同种犯罪,不需要数罪并罚,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予以处罚。

主持人:结合本案李律师有什么建议给大家?

安阳律师: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发展,许多家银行开始入住安阳,信用卡的发放量和拥有量在日夜俱增,首先作为信用卡持有人应珍惜自己的信用,及时还款,不要等银行多次催要还不还款,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除了还款还要坐牢交罚金,因信用卡诈骗都有多倍的罚金。其次就是要有一颗积极向上的心,坚守道德底线,不要沾小便宜,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拿,让我们安阳人的信用经得起考验。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社会与法栏目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的收听,感谢李立峰律师的参加和精彩解析点评,我们下期再见。

以上内容由李立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立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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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立峰
  • 执业律所:
    41050016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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