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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谈房产合同案之----轻松办理房产证
来源:李立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9
浏览量:534

安阳律师谈房产合同案之----轻松办理房产证


案情介绍:2004年6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经房介所中介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胡某将以其名义集资的一套房屋出卖给李某,房价为68000元。合同签订时,李某将房款63000元支付给胡某,余款5000元双方约定待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同时,胡某将上述房屋移交给了李某。

    诉讼维权:2008年9月份,胡某不同意给李某办理过户手续。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由胡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胡某之妻王某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未经其同意出卖共同财产。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第三人王某婚后购置集资房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处理,应由共有人全体同意方能处分。鉴于胡某与第三人系夫妻,在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代理性质,第三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胡某系故意隐瞒和恶意出卖房屋的事实。

    综上,为维护交易安全,考虑到胡某之交付李某房屋之实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并判决如下: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胡某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驳回第三人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

    百姓心理:日常生活中此类房地产纠纷比较常见,产生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房价起伏很大,卖了以后房价猛涨,导致心理失衡,从而反悔,甚至寻找各种理由,如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时未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等来推翻原来的合同。

律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充分的说明。

一、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时,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被告已按约移交了房屋,并由原告一直居住至今。对此,第三人一直没有异议。

二、本案被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作为原告在与被告订立合同时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的行为系其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也不能以其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来对抗本案原告。

三、本案中,第三人更无任何证据来证明被告系在故意隐瞒或恶意情况下出售房屋的。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原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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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立峰
  • 执业律所:
    41050016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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