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旌晶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刘XX诉被告许XX离婚案
来源:戴旌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8
浏览量:1381


原告刘XX诉被告许XX离婚案

    一、基本事实

原刘XX(女方)与被告许XX(男方)于20105月通过网上认识,随后发展成恋人关系,201099日(因原告怀孕)双方在望城县民政局草率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于2011年的39日、59日、530日、616日、75日、810日等多次因生活锁事以殴打、禁闭等手段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特别是2011616日因琐事遭到男方暴打,后在朋友的帮助下到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和休息治疗期限评定,鉴定结果构成轻微伤,休息治疗期限为半个月。20111124日,原告搬出租房,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育有一子,现年16个月,因原、被告均需工作,小孩至今一直由原告的父母亲帮忙在家照料,期间抚养费基本由原告承担。另外,在20123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 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3、、由被告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直至成年;

4、、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 000元整;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证据 

作为离婚案件原告方的代理人,戴律师收集如下证据向法庭提交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

4、出生医学证明

5、录像资料、照片

6、原告父母的户口本

7、租房合同

8、借条


四、代理意见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指派戴旌晶律师担其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以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首先,从原、被告双方结婚前的感情基础来看,双方于20105月份通过网上认识,20109月便登记结婚,从认识到结婚才短短4个月时间,我不知道这算不算闪婚,但可以肯定的是双方在结婚之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不深。                                                                              

其次,从双方离婚的原因来看,我们通过原被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看出,从20113月份开始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被告以殴打等方式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且这种家庭暴力不是偶然的,而是多次、持续的和习惯性的。2011616日,我们可以从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看出,最后一页的鉴定意见上写到:“廖满玉因纯器致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从鉴定书所附照片上也可以看出当时原告被打的惨状。被告作为一个丈夫如此对待自己的妻子,不能不让人痛心。

再者,被告其实也是同意离婚的,只是因为关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已。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认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32条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原、被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关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关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原则,以及小孩实际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小孩的外祖父母也就是原告的父母亲有能力且实际一直在帮助照顾小孩等因素,我们认为不管从哪方面讲,小孩应当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三、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我们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被告的收入情况以及小孩将要随原告在城市生活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提出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

四、关于原告主张要被告归还欠款12 000元,我们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经济上基本是独立的,被告所借原告的款项用来归还其个人在外欠的债务,借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在离婚后应当予以返还。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谢谢!


 

律师:  戴旌晶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五、审判调解

该案后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戴律师会同承办法官从事实、法律、情感、利益各方面耐心细致的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以调解书的形式离婚,小孩归原告方抚养,被告方按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有探视权,由被告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

六、小结

一、离婚案件中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能不能离;二、小孩归谁;三、财产及债务如何分割和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法院审判案件以证据来认定事实,无证据则无事实。

二、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方,主要诉求一般是能尽快离婚 ,作为代理律师,要处处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注重调解,因为调解能达到尽快促使双离婚的目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来判决的话,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方没有特别理由(比如严重的家暴、重婚、吸毒赌博屡教不改等),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是判决不准离婚的,这是我国传统的观念及维护社会稳定所决定的。而第二次起诉法律规定要在六个月以后,并且在审判期间,被告可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一个离婚案子从起诉到离婚可达二、三年时间,因此对于急于离婚的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说明: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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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旌晶
  • 执业律所: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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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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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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