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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案例分析
来源:李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7
浏览量:1291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案例分析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故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这并不排除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既无夫妻合意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吴女士和丈夫张某在1990年登记结婚,刚结婚时夫妻关系还可以,但6年后一直到现在,夫妻关系一直不好,丈夫也基本不回家,家里的开支也从来不管。2009年年底至2010年,张某以做生意为由连续向外借款。

    目前已通过法院诉讼的借款案件有19件,共计借款金额有170余万元,其中12件借款案件涉及140余万元的案件已于5月30日全部审结。

    对已审结的12件借款案件中,借款人都将张某和吴女士一同作为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吴女士共同清偿所欠债务。

    庭审中,张某一直不露面,吴女士则表示“张某是否在外面借款,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她也不清楚,借款也从来没有用到家里。”另外,她表示12件案件中的所有原告,她都不认识,原告如果借款给张某,至少也应该通知到作为张某妻子的她吧。所以吴女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们的要求其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目前已通过法院诉讼的借款案件有19件,共计借款金额有170余万元,其中12件借款案件涉及140余万元的案件已于530全部审结。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40余万元,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

   【律师分析】

;(上述)借款案件中对张某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是明确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既无夫妻合意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碰到这种情况,夫妻一方的举债,是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上案中,对吴女士不承担债务偿还义务判决,律师分析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债务的构成,应具有时间要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观要件(夫妻双方合意)和目的要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三个条件,但三个要件不是平等,其中核心的要件是目的要件,从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来讲,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让一个并未享受到与义务相对应权利的人去承担义务,是显然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的。

    2、本案中,12件借款案件,12名原告出借款项只和张某联系,吴女士并不知情。同时,从一般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张某在一年内向不同的人借款17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非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所需。

    3、从案件事实来看,夫妻双方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至今基本未共同生活,其170万元的巨额借款也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故可认为,张某这12件具有短期内、向多人借、金额较大等特点的借款案件,与一般的正常民间借贷有很大区别,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深度解读

; 夫妻共同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如下几类: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是指比如赌博债务、债权人明知或双方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等。

    同时,应注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或行为对债权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做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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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进
  • 执业律所: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2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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