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被告到原告公司工作,原告依法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原告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向被告提前进行了公示。被告进入公司工作后,却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请假、迟到、早退,且多次无故旷工,业绩考核也连续多月不能完成业务指标,根据原告公司《考勤制度》的规定,被告的多次旷工行为属于“自动离职”。被告不服单位的处理决定曾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被告的部分请求,原告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该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后,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公司的诉求,判定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