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原告XXX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签订专利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被告使用原告的无压消烟锅炉制造专利技术。使用期限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日,使用费实行提成加工资方式支付,计算方法为每月5000元加上市场销售价格的15%。2011年度,被告生产专利技术产品53台,总销售价款约150万元。合同生效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使用费,所以原告诉至法院。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我们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专利技术使用许可合同中的专利号进行了专利检索,发现原告许可被告使用的专利根本就不存在,原告得知此消息后心虚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