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生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效力
来源:张继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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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效力

深圳婚姻律师编:

【案 例】20042月,张先生与黄女士办理结婚登记。20073月黄女士生育一子,取名俊俊。20107月,张先生与黄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俊俊由黄女士抚养;张先生负担俊俊学费以及医药费的一半,男方不付其他费用。其后,俊俊一直跟随其母黄女士生活,被告张先生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现因俊俊进行高中学习,其母亲黄女士一人无力承担所有抚养费用,故黄女士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承担抚养义务。

【本案焦点】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抚养费,子女还可以要求支付吗?

【律师意见】抚养子女是有抚养能力父母的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协议免除的,任何免除法定抚养义务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就算签了免除抚养义务的协议,也不妨碍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要求其承担合理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俊俊在其母亲黄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离婚后虽然随母亲黄女士生活,但仍是黄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的婚生子女,黄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仍应承担抚养原告俊俊的义务。虽然黄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离婚时协议约定,被告张先生承担原告阙某的教育费、住院医药费的一半,不承担原告俊俊的生活费,但是,并不妨碍原告俊俊在必要时向被告张先生提出要求其承担合理生活费的诉讼。因此,原告俊俊要求被告张先生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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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继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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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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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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