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清华律师亲办案例
谭某故意杀人罪案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来源:董清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6
浏览量:437

谭某故意杀人罪案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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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某故意杀人罪案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简要】被告人谭某岳母曾于2010年左右开设小型招待所,并提供女性性服务,20116月左右停止性服务业务,专营旅客住宿服务。20126月中旬的某深夜,受害人潘某伙同他人酒后到招待所寻求刺激,非要找小姐提供服务,被告人谭某的岳母反复解释但潘某等不予理睬,后踢坏招待所的一条门扬长而去。2012年10月15日深夜3点左右,受害人潘某等一行五人酒醉后,潘某再次提议去被告人谭某岳母经营的招待所找小姐玩,于是六人骑行摩托车赶往。在途中潘某讲:上次踢坏了门,怕报复还是带点家伙去防身。于是潘某等拿了木方前去。到达后,潘某等就敲门,因深夜谭某等未听到,潘某等一起踢门,谭某的岳母赶紧开门,受害人潘某等破门而入。接着酒气大声喊:要小姐。谭某的岳母讲:确实没有。潘某讲:那就让我看看,快点打开门。由此双方发生语言冲突,潘某等人就将招待所的客房逐一查看。此时谭某的岳母见状大喊:乃姬,快来,有抢劫!被告人谭某闻听当即起身下楼,见状问怎么回事?并陪着潘某查看房间。不知何故被告人谭某突然从房间里拿出一把直行砍刀横砍潘某,潘某见状拿起随身带的木棍抵挡,不料看中了潘某的头部并当即倒地。谭某见状赶紧上前扶住并大声喊快打120,谭某将刀扔在屋后的水塘里。同时谭某拨打了110,等到120急救车赶来,谭某准备400元钱想和他人护送潘某去医院。但正好110赶到,谭某被带回派出所,对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过程】公安机关以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其家属首先委托了攸县当地的一位法律工作者协助辩护。2013年元月份案件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聘请的法律工作者无权查阅案卷、无权出庭参与庭审等各方面因素,被告人谭某的岳母通过多人介绍到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找到董清华律师,请求担任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董清华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提出可以谭某涉嫌伤害罪(致死)寻找突破,并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以得到对方的谅解,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清华律师接受案件后通过查阅案件、会见被告人、走访当地并对被告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等、多次积极和受害人的律师沟通但未果,最终形成了辩护意见并和主审法官进行庭前交换意见。通过董清华律师和主审法官的多次努力调解,没有促成受害人和被告人家属的民事和解和刑事谅解协议,最终只好依法进行审理并判决!

   【辩护观点】故意杀人应定性故意伤害致死案

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谭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董清华律师担任被告人被指控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经详细了解案情,并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本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涉嫌的罪名定性错误,客观归罪,被告人谭某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一 被告人谭某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潘某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死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区分。具体到本案应结合具体的发案原因、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动机、使用的工具、刺击的部位、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以确定被告人谭某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被告人谭某正确予以定罪量刑。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本案中,作为被告人谭一武是一个心智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自己持刀刺击他人身体会发生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显然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实施了用刀刺击他人身体的行为,因此,被告人谭一武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由此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其心理态度应当属于犯罪故意。
    问题的关键是,被告人谭某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何?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是对本案做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人谭某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防止简单化和片面化,以便对被告人谭某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从加害人与受害人以往的关系来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平时基本没有交往,之前虽然发生过受害人曾经砸坏过被告人家店门,但之后双方从没有发生过言语或行动方面的任何行为,此次悲剧发生之时完全是被告人一时冲动出于激愤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由此可见由于双方并没有发生过大的恩怨,被告人缺乏主观上非要杀死受害人的思想基础。        

    从事件的起因与犯罪动机来看,从本案看,被告人与受害人的矛盾起因在于受害人凌晨三点(深夜)还上门要求被告人家提供嫖娼未果而在被告人家店里无理取闹,被告人在其岳母大喊:“抢劫”的情况下才闻讯赶到现场,被告人看到受害人及其同伙和其岳母纠缠在一起,特别是看到受害人等带着木棍上门,处于保护家人及为了反抗和还击,防止进一步受到伤害,被告人才刀具朝被害人刺去,目的只是要对抗、阻止受害人,没有故意杀人的目的。
    从事发的过程来看,本案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持续时间短,仅一、两分钟左右。
    从打击的力度与连续性来看,当时被告人谭某并没有用尽全力向受害人猛刺,也没有连续刺,仅刺一刀而已,刀砍是横砍而非直砍加上由于受害人用木棍打击被告人导致了被告人持刀伤人的严重后果
    从作案的时间、地点与环境来看,本案的发生是在受害人凌晨三点(深夜)上门无理取闹中发生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的时间地点与环境都不是已安排好的,而是临时起意,完全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应激性、一定程度的被迫性等特殊性
    从作案工具与刺击部位来讲,受害人的致命伤的形成不是蓄意选择的结果,从而可以辅证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目的,被告人就算是使用了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那么该工具也是既可以用于杀人又可以用于伤害,因此,不能仅凭被告人是否使用了足以致死的工具和死亡的结果来认定其是否构成故意杀人,而应当结合被告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分析判断。同时,在被告人刺击时,受害人往前冲要击打被告人的过程是一个运动的过程,由于速度较快,被告人并无主管选择刀砍受害人头部等致命部位的犯意,而被害人在运动躲闪中歪打正着,偏偏击中了被害人要害部位而致死,如果仅凭被告人是否击中了被害人身体足以致命的部位,来认定其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就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这是极不科学的,也是对被告人极不公平的。
   从加、受害双方事后的态度来看。事发后,被告人即走开,随即将刀具被告人没有对受害人作任何纠缠或实施任何其他加害行为,相反采取了现场当即托人拨打120并准备带钱去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及现场当即拨打110投案自首以及归案后后悔的心态等行为措施。从被告人对受害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来看可以印证其确实没有非要致死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综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二、对被告人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看到刀伤受害人后,当即拨打了110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至今天庭审中自始至终都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因此,被告有自首和坦白的情节,应该是不争的事实。既然如此,对被告人谭一武应当按照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无论是从事发的起因,还是从结果的发生来看,受害人负有重大过错就事发的起因来看,受害人无理上门取闹特别是砸打店门,带棍上门,无视被告人及其家人坚称无法提供嫖娼服务的情况下依然深更半夜挨门查房,严重伤害了被告的自尊心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及经营秩序,这是本案发生的诱因,而就互殴的形成来看,受害人持棍入门且打人在前,激化了矛盾。 
   3、被告人没有故意犯罪前科犯罪事实,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以前从没有因为故意犯规受到任何处罚,没有故意犯罪的前科,本案发生后,不但主动投案自首,而且在自侦查到法庭审理的全部诉讼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做任何推委,并多次表示悔罪,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全家均系低保户,但多次表示愿意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至今通过向法庭交纳赔偿费用13万元(含直接支付3万余元),这种良好的认罪态度是值得肯定,恳请受害人能够得到谅解。按照坦白从轻的政策,应予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告人具有多方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

                                         董清华律师

                                        2013年311

  【判决结果】被告人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一审裁判的主要理由:1、被告人使用了直行看刀凶器,系致命凶器,并砍击的部位是头部这容易致人死地的部位且造成死亡的后果;2、采纳辩护人的观点有:有自首和坦白的情节、受害人有过错的情节、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等。

   【董律师后语本案从判决结果看还是比较成功的,被告人家属也特别满意,知道判决结果后特地给董律师打来电话表示感谢并表示不会上诉。总的来讲本案一审法院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综合分析,做出了比较人性化的判决。董清华律师唯一遗憾之处在于辩护为故意伤害罪(致死)没有成功,对此董律师认为法院的观点也没有错的,律师的观点也是可取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实践中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形,所以只好考虑有死亡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就定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予以适当从轻处理。我想这就是法官解决这类疑难案件的初衷所在,难为法官们了!特代表被告人的家属们致意!


                                             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

                                                 董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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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董清华
  • 执业律所: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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