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岭律师:涉嫌绑架罪、抢夺罪判一缓一判决书
(本判决抹去姓名法院地点等敏感信息)
2012年我代理了丙涉嫌的绑架罪、抢夺罪的刑事案件,在我的努力下,丙最后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并且判处了缓刑,我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同时当事人对我工作的认可,是我最大的满足。
三被告甲、乙、丙,丙的辩护人赵新岭。
检察院以甲、乙、丙犯抢夺罪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11月6日、2012年11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甲、乙、丙及被告丙的辩护人赵新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关于2012年11月30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并于2012年12月6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甲、乙、丙经预谋后,于2012年6月9日23时许,驾车窜至某广场附近,采取由被告人乙抢夺、甲望风,丙在广场西侧接应的方法,抢走被害人IPHONE4S手机一部(价值4022.42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甲乙丙经预谋后于2012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窜至某小区西100米处,采取甲、乙抢夺,丙驾车接应的方法,抢走被害人提报一个,内有现金300元,仿三星S5830手机一部(价值28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乙丙抢夺作案二起,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丙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丙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第二期抢夺犯罪事实;3、被告人丙系从犯;4、被告人丙的亲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被告人丙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丙从轻处罚。
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丙因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丙因涉嫌本案第一起抢夺罪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本案第二起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罚金800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