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义律师亲办案例
请关注房产纠纷案件的台前幕后
来源:林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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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声音----

请关注任妹仔、锐老时与梅小芬

房产争议一案的台前幕后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暨林小华院长:

我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也是你院正在审理的(2008)南民终字第668抵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一案上诉方锐老时的代理人,就该案,在这里我郑重地向你们报告与其有关的方方面面,以期引起你们的特别重视。

20076月进入重宇合众所之前的六年,我一直在福建建瓯“148”法律服务所任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148”从业期间的20053月间,我接手代理一起普通的退房纠纷,却由此开始介入了一场历时四年至今仍在继续之中的发生在两家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房产争议。在这期间,因此争议而发生的数起诉讼中以及围绕这些诉讼而引发的诸多事件中,我与我的当事人一起亲历了蛮横者的暴虐、苦弱者的无助,尤其是枉法者的滥权。

事起于2005313上午。这天,梅小芬(以下简称债权人)携其两个高壮威猛的儿子及一干人等七、八个来到任妹仔、锐老时(母子关系,以下简称受让人)座落在建瓯市小6号(这是一幢占地四百多平米,纵深三十米的两进大杂院落)的家中,以受让人从锐小时(任妹仔之子、锐老时之弟,已下落不明。以下简称债务人)手上购得的房产,系债务人欠有其11万元,早在他们母子三人买卖之前已将该房产抵债与她为由,将该处原属债务人所有现已过户登记至受让人名下的三间住房、一间店面的承租户赶出,强行占有并交由其子看管。2005330,受让人在多次请求公安机关以侵占民宅立案处理而不得后,无奈地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退房之诉。诉讼中的现场勘验及之后的庭审,面对被占房房门被紧锁的现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2005313在建瓯市小梨山6号确有因发生占房纠纷而出警的证明,以及被驱赶出户之租户的调查笔录和电话录音,债权人只是坚称房子是被他人承租,而不肯承认她有占房。而这之前之后,被占房实际上却一直是由债权人的两个儿子带着一些社会闲散人等走马灯似地住着,这些人白天东窜西跳,夜里吆五喝六,三五成群,恣意妄为,并不断地以各种方式骚扰受让人的日常生活,企图令其屈服代债务人还债。受让人不堪忍受,既无助又无力抗拒,只好在自家的起居室前围起铁栅栏;而其他承租户的财产、人身安全也时时刻刻处在被威胁之中。200591后,历时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终于宣告,法院以优势证明力原则,确认债权人占房事实成立,判决债权人退房并赔偿损失。这天,在建瓯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席上,当着宣判法官的面,受让人锐老时被从旁听席下冲上来的债权人的次子及其朋友分别当胸打了一拳和甩了一巴掌。

200597,债权人不甘愿承受败诉所带来的后果,就退房纠纷一案提起了上诉。同时,也加紧了对我的当事人的心灵和肉体的摧残。20051029这日晨起,在债权人自己出面或指使其子纠集社会小混混十余次上门滋事、闹腾,逼迫受让人替债务人还债未达目的后,受让人发现自家大门和门厅内的家俱被人泼了粪便。在随后警察的介入调查中,无意中从债权人儿子的一个朋友那里取得了此人受托为债权人看守被占房的证词,这份证词直接有力地证实了债权人确有占房这一事实,为二审维持原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51117下午,二审开庭之日,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大楼的平台上,我的当事人锐老时又一次遭遇了来自债权人儿子的拳打脚踢。20051123,预料中的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下达,债权人为自己的违法占房行为承担了应有的后果。

然而,接连的胜诉并没有给我的当事人带来应有的解脱和平静,相反,他们母子两人和整个家庭却因此陷入无底的痛苦和绝望之中。先是儿子(受让人锐老时)在自己的店铺里无端被三、五个小混混持棍乱打;拼力将其中一人抓住扭送派出所,在派出所的门前又被赶来的债权人的儿子拦阻殴打;就是住进了医院,深夜在病房里也逃避不了被追赶而来的棍棒揍的命运。面对蛮横者的暴虐,苦弱无助的受让人锐老时为了保命,只好丢下年迈的母亲,寄养幼小的女儿,关掉红火经营的店铺,夫妻二人于2005122夜里出逃外地避难、谋生,至今不敢归家。不孝子(锐小时)惹下祸患下落不明,懦弱子(锐老时)怕事又逃难在外,留下一个诺大的家业和无尽的纷争让一个六旬老太太(受让人任妹仔)来独撑危局,如果能够顺利执结退房案件,将暴虐之人赶走,搬去久压心上的石头,余下的纠纷慢慢应付也就罢了。可谁曾想,20051215当经历了九个多月房被占之苦的老太太向建瓯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申请所依据的两审终审判决及其判决所依据的大量证据,却不敌一个案外人(实为债权人的帮凶,多次在债权人寻衅滋事的现场出现)提交的一纸所谓承租协议,强制执行申请被以执行标的系属他人承租为由阻却执行。老太太不解,情知自己独立难支,又来请我代为办理。我了解情况后,安慰她说:听说本案执行员是一名执行能手,我替你写封信给他,提请他注意有关的问题,相信他不会难为你。于是,20051225,我以个人名义提笔给执行员写了一封信,从一个亲历整个案件人的角度,告诉他一些事实和提出自己对案外人所谓被占房实际是其花费1万元从债务人手上承租的异议的看法,希望他能明辨是非秉公执法。可未料到,两天后,老太太又跑来找我,说执行员讲我写什么狗屁信件,看不懂,对我的信件不予理睬,她没有别的办法,一定要请我代理执行。于是,我与受让人一起去见了执行员。执行员虽见了我,但他劈头盖脸的几句话,差点没让我背过气去,直觉这事有蹊巧,情知与他理论已无济于事。退出来后,在受让人的强烈要求下,我为受让人起草了一封名为《析张氏七句妄语,睹执行能手”“风采”——关于枉法阻却执行的情况反映》投诉信,给建瓯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和院长寄去,以期引起院方的高度重视。

      时间一晃到了2006316情况反映后受让人苦苦等待了三个多月,我几次就被占房现状及案件实质与法院的沟通,得到的却是一纸中止执行、另行起诉的裁定。在终于允许查阅执行卷宗后,我发现了案外人据以提出异议的所谓依据本身的诸多疑点,面对执行局视而不见的诸如不见房屋承租协议原件户籍档案查无承租人(署名人)之其人承租署名人与实际异议人名字、签名笔迹不符房屋无人居住被废弃多月的现状(慑于判决的威力,债权人早在退房纠纷二审败诉后就一直没有派人在被占房居住)等等明显的破绽,作为一个亲历受让人退房纠纷两审全过程的我,深以为中止执行的背后有不正常的干扰因素,于是我以代理人的名义迅速向建瓯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和院长递交了对中止执行的异议书,同时,随文我还向院长寄递一封长达3000多字的手写函,尽叙案件的来龙去脉及我的感受。我的努力、执着,受让人所遭遇的种种不公终于引起了院长的高度关注。信件寄出不久的一天,我被院长请去约谈了两个多小时,院长在详细地了解了案情后表态一定妥善处理(执行中止的事情)200645法院通知恢复执行,2006530法院强制敲开门锁,搬出破败家什,执行退房,历经一年两个多月我的当事人终于收回了自己的房屋。但受让人的噩梦远没有终结。因为在退房纠纷进行的同时,另一场围绕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而展开的诉讼也正在持续的进行中,在这场诉讼中我的当事人所遭遇的枉法裁判比之退房执行所遭遇的司法不公的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就是我今天投书所要重点反映的问题。

200547,债权人在情知强占房不可能达其目的后,以债务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名下房产,侵害其债权利益为由,将债务人和受让人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他们母子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0051125由债权人提起的撤销合同的请求被人民法院以因债务人未到庭,债权无法确认为由驳回。败诉后债权人旋即针对债权确认于20051212提起了请求判令债务人立即返还欠款(原借款8万)及购房款(以房抵债另付3万)人民币11万元的另一场诉讼。20051231,建瓯市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对受让人已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原属债务人所有的房屋(即前案被占房和本案抵债房,以下简称抵债房)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采取了诉讼保全冻结措施(事实上,早在立案之前的2005127,承办法庭就假借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有债务纠纷以便函的形式对该标的予以了冻结,为此我还以个人的名义给庭长去了一封私函)。为此,我受受让人的委托,以地随房走,房既已过户,则地亦属买房人的观点就此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纠正错误的裁定。很快答复下来,以该裁定符合诉讼保全立法精神,驳回了受让人的异议申请。面对违法的裁定,为了提前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根据之前几场诉讼所掌握的债权人所谓债权的疑点,我改建议当事人以因名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被冻结,本案与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依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不曾想,请求也被阻却。既要查封与你有关联的地产,又要排斥你参加诉讼,我的当事人再一次遭遇了司法者的滥权。眼见着在债务人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债权人充满疑点的债权必将被确认,在这之后我的当事人必然要面对一场新的撤销之诉。回想受让人一路走来所遭遇的不公,我不敢想象会是怎样的结果,我只是有一种可怕的预感。于是我再一次想到了建瓯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和院长。2006331我又以代理人的名义就此问题向他们递交了意见反映,2006411在审委会的干预下,我的当事人终于参加了诉讼。在这场债权确认之诉中,针对债务人缺席的特殊情况,我们积极举证以击破债权人所谓债权的真实性。在债权人不能合理解释下列诸多有关债权是否真实存在的矛盾陈述时:(13万元的给付时间为什么有签抵债协议时给和交付房产材料时给两种说法?(23万元的给付见证人为什么有有旁人在场和无人在场两种说法?(33万元的款项用途为什么有另付购房款和结婚借款两种说法?(4)总欠款为什么有11万元(原借款8万、另付购房款3万)和14.5万元(原借款11.5万、另付购房款3万)两种说法?(5)如原借款是8万,在交付的抵债房实际价值比约定少了3万多元时,为什么还要再另行给付3万?(6)如原借是11.5万元,抵债房又仅作价11万,为什么还要再另行给付3 万?(7)结婚借款为什么有以房抵债前借出和以房抵债后借出两种说法?(8)既声明结婚借款中的3万元有条未在本案起诉,为什么又不肯出具该欠条以证实自己没有说谎?等等,我有一百个理由相信债权人的所谓债权是不应该被人民法院所认定的。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我一点都不敢乐观:在之前的庭审中债权人已放弃债权凭证的文检司法鉴定,为给债权人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机会,合议庭竟然会突然释明并叫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而且随即撇开第三人悄悄地让债权人单独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中有两人不具有鉴定人资格)作文检鉴定,且开始还不肯将鉴定书送达第三人,对于这种离谱的做法,合议庭美其名日第三人不属案件当事人,不在本案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当事人之列。面对此情此景我的当事人提出他们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本案审判长与债权人之间有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2006927我们请求其回避本案审理获准。20061130本案二次开庭。20061219,历时一年的债权确认之诉终于判决,债权人充满疑点的所谓11万债权仍旧被确认,我们的所有努力落空。面对这样出乎意料的结局,我实在无法控制自己忿恨的情绪,迅速以个人名义奋笔激书了《她们这么干,谁给的权力?--关于(2006)瓯民初字第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暴露问题的反映之一》一文,递交建瓯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院长,希望能第三次借助他们力量制止枉法者的弄权,挽狂澜于既倒。然而我们这次的请求因院长的正在调离而石沉大海。没办法我只好静等新院长上任。2007110,我闻知新任院长已到任,马上就以个人名义给他去了一封便函,主要就是陈述一下自己作为法律人的心路历程,目的无非是希望自己所反映的问题能引起他的高度重视,促成债权确认之诉案件的再审。去函没有回音。时隔一个多月,2007225我又给院长发了一封私函,仍旧是不见答复。这期间以及之后的一段日子里,我断断续续地从当事人那里听到可能再审的消息,一颗悬着的心也稍稍有了些许安定。

20076月的一天,在厦门的我突然接到了周老太太的电话,她说债权人依据确认的债权于2007522又二次提起了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并坚持要我再次给予帮助。回味从第一次撤销之诉的判决为债权人留下再行起诉的伏笔,到接下来的单独的债权确认之诉的债权被非法确认,再到今日的二次撤销之诉,直至将来撤销之诉的最后胜诉抵债房复归债务人所有,最后执行抵债房以使债权人实现债权,一切显然都是安排好的。面对来自枉法司法官的强势,面对债权人蛮横暴虐,面对老太太一家的软弱怕事,为此案心力交瘁的我很无奈,有了放弃继续代理的念头,但拗不过老太太的苦苦相求,遂于2007722以个人的名义给建瓯人民法院的院长又去了一封信,还是希望能够釜底抽薪从前案债权确认之诉下手,因为根据我的判断只要前案枉法裁判的问题得不到处理,弄权者继续在弄权,既便我的当事人有天大的理由,后案撤销之诉也没有胜诉的可能,然而给院长的第三封信又打了水漂。后来,因我远在厦门,当事人以为多有不便,遂没有请我出庭。我心想,我努力代当事人抗争,也是为当事人能受到公正的待遇,现在当事人既有办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出不出庭又何足道哉。我祝他们好运。

      时间一晃到了2008年的321,时隔大半年之后我又听到了熟悉的老太太的声音,她在电话那头用略带哭腔的话语对我说:2008318第二次的撤销之诉法院判决她们败诉了,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了。我没有多说什么只是让她先把判决书寄过来给我看看。因为,由于我经历了这两家三方当事人围绕房产争议展开的多起诉讼,更参加了第一次撤销之诉的全过程,撇开债权人是否有真实合法债权存在的争议不谈,我深知仅就撤销之诉而言,债权人也无证据可以证实受让人买房之前即已知债务人有欠债权人巨额债务,更无证据可以证实受让人受让债务人之房产是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在这一关键证据债权人不能举证的前提下我真的很想知道这些枉法者是如何裁判的。看过判决书我终于真正地体会了什么叫当权者的明火执仗。通观全案,受让人所以败诉,就缘自审判官的这样的一个观点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人的恶意,是指受让人于受让时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但是,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于受让时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实为困难。因此,本院认为,只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于受让时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即可推定受让人亦知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果如是,法律专门规定作何说?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作何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作何说?撤销之诉中的善意第三人作何说?建瓯法院违背审判中立,在尚未查清楚受让人于受让时是否知道债务人欠有债权人债务的大前提下,公开地站到了债权人的一边,主动地免除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仅以一个所谓明显不合理低价(事实上,考虑到祖宗遗训祖产不可转让外人,房屋买卖是在母子和同胞之间产生,母亲之前既为儿子承担高额婚债、百年之后又会发生继承财产回流等等因素,估价56200元的房产售价30000元,即便低价也非属不合理)来想当然推定受让人存有恶意,难道一个县级市的法院司法水平竟会差到此等程度?综观前各案所发生的诸多明显不公,不由得人不怀疑是有不正常外力介入使然。更何况,本着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诉讼规则,债权人在第一次的撤销之诉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即便其之后通过另行诉讼确认了债权,也仅是取得了新证据而已,其就是要重新主张权利,也应申请再审,而不能够再次起诉。而如本案,建瓯法院准许债权人重新起诉就会出现一个超过撤销期间一年的问题:从2005313债权人占房之日起,债权人就已知其债权被侵害,至2007522债权人二次提起撤销之诉早已过去了两年两个月。撤销之诉的撤销期间是除斥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的《合同法释解与适用》的解释,该一年的除斥期间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无论当事人基于何种理由没有行使撤销权,均不能使一年的期间发生变化,这种解释当然涵盖人民法院的先前判决,就本案而言,即债权人行使撤销的期间不得因第一次的起诉被驳回而中止。这两个部分的程序性问题,难道法院不应该审查吗?

      基于上述的理由,我迅速地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日前本案已在你院民事审判庭开庭。我所以在本案二审尚未判决之际,即以此种方式向你院作上述陈情,无非是想引起你院对本案案情本身及其相关连诸案之台前幕后更高、更多的特别关注。因为,凭着职业的敏感,我个人认为之前所发生的这一切绝不简单,假如没有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发生在两家人之间的这场纠纷,不应该是今天的这个样子,更不可能发生那么多的曲折。

      正如我一直以来的看法,我从来不怀疑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维护公平公正的宗旨,他们一定能够主持正义,只不过是来早与来迟的区别,只不过是来源的层级不同而已;又正如我一直以来的做法,我是在被第一道把关单位建瓯人民法院完全拒绝后,才想到把问题逐级向上反映,正是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今天我的声音到达你们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我相信南平中院一定能够站在一个更高的高度来看待本案,并公正判决。希望错误与腐朽至此终结。

      正义的力量最终一定可以冲破邪恶势力的阻拦,到达光明的彼岸。我坚信并坚持。

      专此呈递。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礼国

2009213

备注:文中人名为化名,本案后由中院发回重审。

以上内容由林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义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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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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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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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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