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谢青松,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联系电话:13817386627
申请人:李玲,女,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工人,住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28号,联系电话:13482832286
委托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张俞律师,联系电话:15301419111
请求事项:
1、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赔偿被损坏的财物。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4日凌晨四点半左右,上海警方在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2688弄对特大盗窃团伙实施抓捕行动,在抓捕中将两申请人错抓,上海警方在明知将两申请人抓错以后却将申请人的被抓捕的影像资料提供给媒体,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在我们两申请人的亲人、同学、朋友、同一小区的人都误认为我们是犯罪嫌疑人,我们无法再生活下去!现要求如上,请警方给予我们明确的答复!
致
上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谢青松
李 玲
代理人:张 俞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后经律师参与调解,双方成功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