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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纠纷再审案
来源:王永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1
浏览量:698

事实经过:2009年3月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的丈夫海林电业局职工在抄表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申请人牡丹江海林供电局认为李某某的丈夫是在休息日抄表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工商并起诉至海林市法院后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后又以生命权纠纷诉至海林市人民法院后对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牡丹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对木中院的判决不服,认为其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12年3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两次听证认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裁定如下:

1、指令牡丹江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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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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