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贤龙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诉讼代理之:股东权益受损
来源:赵贤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1
浏览量:1420

高福仙诉双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

代理词

审判员: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庭前深入了解和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较全面、客观的认识。被告虽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但根本未按《公司法》规定运作,缺乏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被执行董事张维仁一人把持着,管理极其混乱。其所谓股东,几乎都是被张维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出资,仅有股东之名而无股东之实,甚至可以说都是一些无辜受害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尽管原告作为“经理”也不例外。基于这样严峻的现实,代理人认为原告的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其诉求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理由如下:

一、被告名为公司实为张维仁操纵的私人企业

综合本案全部材料就能清楚地看出,被告根本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公司运作,突出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一)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形同虚设

《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被告虽然提交了2008816日《会议记录》和20091226日《双河水电站股东会议纪要》,但这两份记录恰恰说明,被告基本上不召开股东会,即使偶尔召开也未依法进行:不通知全体股东参加,不让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连参加会议和表决的权利都已被剥夺,股东会纯粹形同虚设,公司运作根本没有体现股东意志,其实是执行董事张维仁一人说了算。

(二)缺乏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送交各股东。 
   被告在庭审中所提交的《企业会计报表》未经审查验证,甚至未经会计签字。足以说明,被告缺乏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从未向原告等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在这种状况下,原告等股东对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当然就无从得知,公司是盈、是亏其实就是执行董事张维仁一人说了算。

二、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权益

张维仁独揽公司权力,其所作所为已严重损害股东权益,主要有下列两个方面:

(一)执行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交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进行交易。被告执行董事张维仁未经股东会同意,与陈瑜签订虚假《协议》,将电站建设工程发包给其自己。张维仁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严重侵害了股东的决策权,而且明显存在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之嫌。

(二)执行董事未经股东会议决议擅自向股东退股

黄辉、张燕等人曾与被告签订《入股协议》,向被告入股。张维仁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向黄辉、张燕等股东退还股金,并以0.8%的利率支付利息,严重影响了公司运作,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股东的权益。

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一)被告主体适格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张维仁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维仁损害原告等股东权益,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责任,被告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二)原告诉求适当

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利益,原告已丧失继续作为股东的意义,只得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实属无奈之举。《公司法》虽未赋予股东退股的权利,但原告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除退股之外别无更佳途径。并且原告入股多年,资金被被告长期占用,被告理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公平合理的民商法精神。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切实从本案实际出发,本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肖永平、赵贤龙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以上内容由赵贤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贤龙律师咨询。
赵贤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兴义市瑞金大道金城大厦14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贤龙
  • 执业律所: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3*********3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兴义市瑞金大道金城大厦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