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贤龙律师亲办案例
民诉代理之:侵权因果关系辨析
来源:赵贤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1
浏览量:595

陈泽会诉杨仁俊、沈仕英人格权纠纷案一审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杨仁俊、沈仕英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较全面、客观的认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能得到法庭的重视和采纳。

一、被告杨仁俊、沈沈仕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是否确系喷洒“菌核净”中,是本案处理的重要基础。原告提交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历》是医院根据患者家属口述和临床检查形成的,未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确证,不能作为评判原告是否中的依据。因此,不能证明原告患病确系“菌核净”中,更不能证明该疾病与被告雇佣原告喷洒“菌核净”存在着因果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杨仁俊、沈仕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经过鉴定确证原告系喷洒“菌核净”中,被告杨仁俊、沈仕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这关键要看被告是否有过错!庭审已查明,被告杨仁俊是履行与州烟草公司之间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从事烟叶种植。《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烟农在烟叶种植中所进行的农事活动必须按技术方案要求进行。被告州烟草公司为防治烟叶病害,向被告杨仁俊发放“菌核净”,而且在发放该农药时仅告知用于治疗何种病害,未对用药作技术指导。该“菌核净”的包装袋标识中也没有“使用不当会导致人畜中”之类的特别提示,并明确标示该药“低”。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下,被告当然就不负有安全防护特别注意义务,也更无从提示原告进行安全防护。相反,原告具有初中文化,其受雇为被告从事喷洒农药的劳动,应当具有较高的自我防范意识,如果确系喷洒“菌核净”中,其自己恰恰有过错。

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尽管没有法律上的过错责任,但出于对原告的同情和关爱,迄今积极筹款支付了原告医药费3万余元,在道义上已尽力所能及。

二、不排除黔西南州烟草公司和斯佩斯公司的赔偿责任

已如上述,被告杨仁俊所从事烟叶种植系履行与被告烟草公司之间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农药喷洒属于按照烟草公司技术方案所进行的农事活动。烟草公司在发放“菌核净”农药时仅告知用于治疗何种病害,而未告知喷药技术要求,更没有进行喷药技术现场指导。被告烟草公司虽然将喷药技术指导业务委托给村委会,但村委会并未实际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被告烟草公司显然违反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关于甲方应履行“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责任(义务)的规定。如果原告的疾病经鉴定确系喷洒农药“菌核净”中,只能由被告烟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杨仁俊所用“菌核净”存在质量问题,斯佩斯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立足于本案实际,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杨仁俊、沈仕英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安龙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赵贤龙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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