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贤龙律师亲办案例
行政复议代理之:土地行政确权错误
来源:赵贤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1
浏览量:960

岑英勇土地确权行政争议复议案

代理词

尊敬的案件承办人: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复议活动。本代理人经审阅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实地走访,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客观的认识,为使本案得以客观、公正处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得到复议机关的重视和采纳。

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复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复府发【2012】43号《决定》和复府发【2013】6号)《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决定》错误撤销《调查处理意见》

被申请人在争议发生后,经过调查作出《关于四村祥乐组岑英勇、岑英伟土地纠纷的调查处理意见》(复府发【2011】65号),本着尊重历史、互利互让的原则,依法维持村委会于2004年作出的《土地调决书》。但后来又作出复府发【2012】43号《决定》,以本争议“实属民事纠纷范畴,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为由,撤销复府发【2011】65号《调查处理意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申请人与第三人岑英学之间的纠纷固然属于民事纠纷,但该纠纷属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已明确授权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此类争议。既然法律已明确授权,该争议当然就是被申请人行政管理的分内之事,怎么“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呢?

因此,被申请人撤销《调查处理意见》的行为是错误的。

二、《处理决定》错误确权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人有权将其土地确认归个人使用。祥乐组集体按政策划给申请人祖父母和姑姑菜园地,是合法行使土地管理权,并且这一土地使用关系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争议地未办理承包手续是事实,但国家至今并未明文规定对历史上集体分给农户的菜园地必须办理承包手续。既然国家未明确规定必须办理承包手续,被申请人当然也就不得以未办理承包手续为由,将菜园地使用权确权归集体。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松瓦村调解委员会对申请人与岑英伟土地争议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土地调决书》中,争议地所有人祥乐组已对调解协议签字认可,说明祥乐组再次认可了争议地使用人的使用权。

被申请人将争议地使用权确权归祥乐组,是变相收回争议地使用权。但国家至今并未明确规定集体必须收回历史上分给农户的菜园地。既然未明确规定必须收回,祥乐组当然就不能单独收回申请人祖父母和姑姑分得的菜园地。更何况在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与第三人岑英学土地使用权争议过程中,土地所有人祥乐组并未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确权,被申请人将争议地使用权确权归祥乐组,显然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据代理人了解,历史上集体分给农户的菜园地或自留地,至今均是农户在继续使用,绝非仅申请人一户,也并非仅望谟县如此。被申请人因为申请人一户的菜园地发生争议就将菜园地变相收归集体的做法,不仅未尊重历史,甚至是在人为制造不公平(未发生争议的都没有收),与国家三农政策严重相悖。恳请复议机关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复府发【2012】43号《决定》和复府发【2013】6号)《处理决定》,维护复府发【2011】65号《调查处理意见》。

此致

望谟县人民政府

                    代理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赵贤龙

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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