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敬东律师亲办案例
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涂敬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3
浏览量:3071
一、内容提要
       在原审的一、二审案件中,案件的原告(受害人),由于当时伤情不稳定未能进行伤残鉴定,在起诉时原告未向被告提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判决生效近二年,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向被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诉讼请求,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待解决。 

二、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在朝阳区洼里乡关西庄经营汽车修理部(无营业执照)。2004年春节后原告在被告李某处学徒,被告李某管吃住。原告等几名学徒工睡在修理部里,由于修理部里长期堆满了废轮胎、棉纱布、机油和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致使原告的人身安全长期处在极度危险之中。2005年10月17日深夜,汽修部着火,将原告严重烧伤。入院后被诊断为:火焰烧伤全身面积达41%;为三度烧伤;约35%的面积需行植皮治疗手术。
        事发后被告李某多次推脱责任,中断支付医疗费,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后因被告李某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于2006年4月10日将被告李某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由于当时原告的病情未稳定,不能做伤残鉴定,法院对残疾赔偿金未做处理,建议原告待病情稳定,进行伤残鉴定后,再另行起诉。现原告病情稳定,2008年6月13日经邳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三级伤残。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三、诉讼
       杨春岭律师、涂敬东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对本案进行分析研究,认为被告李某应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一)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从第一次判决生效到再次提起诉讼,时间已将近二年,且2008年6月才进行伤残鉴定,这是妨碍胜诉的关键问题。被告律师在庭审中,未提出时效抗辩,为我们胜诉打下了基础。
        首先,原告伤情稳定时,申请司法鉴定,合理合法,未过诉讼时效。其次,原告一直要求被告赔偿(有来北京的车票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案未过诉讼时效。
(二)和解协议
        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朝阳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被告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李某赔偿原告76000元,原告对此事不再追究,不再对此事提起诉讼。原告父亲作为代理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该和解协议,对原告再次胜诉,极其不利,被告律师也把该协议作为胜诉的突破口。但二位律师认为执行和解,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影响原告对判决以外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提起诉讼。其次,原告父亲作为代理人,未经原告特别授权,无权放弃原告再行起诉权。和解协议不能约束原告另行起诉。
(三)追加被告
        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未将被告李某妻子杨某列为被告,在再次起诉中二位律师将杨某列为共同被告,因被告李某妻子与被告李某共同经营汽车修理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妻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追加被告李某妻子杨某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二位律师很好的把握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有效的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鉴于修理部是李某开办的,原告系与李某学徒,李某为原告安排的食宿,故应认定原告与李某间系雇佣关系,李某作为雇主,为原告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杨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杨某辩称,双方已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原告不能再行提起诉讼。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针对(2006)朝民初字第13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且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并无放弃原告再行起诉之权利。故以上辩解本院难以采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十六万元。
        (二)被告杨某对第一款赔偿金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点评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诉讼时效及对和解协议的认定,二位律师很好的抓住该关键点,对李某的抗辩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从而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杨春岭律师、涂敬东律师
                                                                                     20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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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涂敬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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