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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辩护律师为李某抢劫罪成功争取缓刑[成功案例]
来源:黄家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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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辩护律师为李某抢劫罪成功争取缓刑

法院案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少刑初字第****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X某辩护人: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家伟律师

案情简介:2012517日晚,犯罪嫌疑人赵X某,钱X某,孙X某三人在东莞市石碣镇四甲南天华佳溜冰场附近预谋抢劫,后赵X某打电话给李X某(199654日出生),周X某二人商量共同实施抢劫,五人约定在高步镇丽晶酒店附近见面。五人见面后由赵X某安排实施抢劫的分工,后五人窜至石碣镇滨江路附近寻找目标实施抢劫。5181时许,五人行致石碣镇下一村滨江公园一楼附近时,见被害人吴X某,郑X某坐在楼梯上,五人便决定对该两人实施抢劫,五人围住被害人并胁迫被害人交出身上财物,五人抢得诺基亚、华为手机两部(价值600元),现金500元。后五人来到石碣西南村龙南路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主要观点:1、李X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李X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李X某系初犯、偶犯;4、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5、李X某归案后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6、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卢大川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7、量刑方面:鉴于李X某是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坦白交待,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李X某给予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理查明:抢劫罪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李X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五被告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均积极、主动参与,不宜作主、从犯区分。但对辩护人提出的第1、第3、第4、第5、第7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第6项辩护意见虽然没有明确采纳,但是在量刑时已经给予充分体现。

      法院判决:X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评析:本案对于定罪,控辩双方均没有异议,但是对于量刑方面,辩护取得两大突破:

1、量刑在法定刑期以下。

按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构成抢劫罪,在量刑方面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由于在本案中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李X某属于从犯的意见不予以采纳,既然都是主犯,那么量刑须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均须依法,那么本案为什么会在法定刑期以下判处两年呢?主要是因为辩护人提出李X某属于未成年人(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未成年人既可从轻处罚,也可减轻处罚,那么法院为什么在本案中适用减轻处罚呢?法院综合本案既认真研究了量刑,也考虑了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适用缓刑。

首先,一般来说抢劫罪均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缓刑的适用条件首先要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前述法院在法定刑期以下判处,则首先为适用缓刑提供了先决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较为严格,一般来说重大案件、暴力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不适用缓刑,而本案抢劫既是暴力案件同时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想适用缓刑更难。

综上所述,李X某犯抢劫罪,辩护律师对于本次辩护是非常成功的,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大部采纳。

法条链接:刑法法条

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七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如实供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三条【罚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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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家伟
  • 执业律所:
    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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