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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解决厦门台湾贸易纠纷中的作用
来源:蒋正星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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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解决厦门台湾贸易纠纷中的作用

(蒋正星 蔡华榜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大陆推出一系列的惠台措施,海峡两岸经贸往来热度不断升温。特别自去年5月以来,出于海峡两岸人民不断努力,各方面交流更是达到前所未有的热络,带动两岸交易量不断不上升。随之,两岸的交易纠纷也呈不断攀升之势。厦门对台贸易纠纷更是独具典型。律师在解决厦门对台贸易纠纷(以下简称纠纷)发挥的作用及所具备的功能不容忽视。本文试着从两岸贸易特殊性及解决纠纷途径,研究律师在解决厦门对台贸易纠纷发挥的作用及所具备的功能,试图让贸易纠纷两方深入了解律师在处理纠纷中所起的作用与功能,也对国家制定相关解决台湾地区贸易纠纷有所作用。

[关键词]:贸易 纠纷 律师 作用

[引言]:随着两岸交流不断开拓与深入,闽台贸易更加频繁。由此,交易摩擦不断及交易纠纷与日俱增在所难免。据台湾地区海基会统计,09年前台商就有关经贸纠纷向海基会除07年的85件,其余基本维持在50件左右,甚至更少。而08年更是剧增到221件,现09年1月份至5份已达160件。从发展趋势看09年投诉案件数肯定将超过08年。两岸贸易纠纷不仅在数量上呈直线上升趋势,在内容上也呈多样化,而且在难度上更是趋复杂化,为解决纠纷增加难度。若再考虑两岸的历史政治因素以及多变的贸易政策,则解决纠纷的难度可想而知。其复杂程度,大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贸易纠纷也只能忘项其背。作为律师参与解决纠纷,不仅要具有相当高的专业素养,而且也要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发挥积极作用。

一、 厦门与台湾贸易纠纷的内容

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涉台律师业务指引》对台贸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2、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技术贸易;3、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服务贸易。为此我将厦门台湾贸易纠纷定义为厦门与台湾地区之间因货物、技术、服务贸易而产生的纠纷。因为大陆与中华台北同属于WTO成员,所以WTO贸易总协定有关货物、技术、服务贸易的内容必将约束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所以我认为厦门与台湾地区贸易纠纷内容及范围都与WTO协定规定的相一致。

二 、厦门与台湾贸易纠纷特点

相对于大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贸易纠纷,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纠纷本身就具有独特性。1、两岸政策不确定性引发容易引发纠纷。虽然大陆对台贸易政策一向趋于稳定,并有相当多的惠台措施,但是台湾当局由于选举制度造成既定政策不能延续,甚至是南辕北辙,为此制造不应有的纠纷。2、纠纷发生后,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一般情况下,无论什么样纠纷发生后,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参与解决纠纷,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强而有效手段。司法救济更是被认为最后的保障。但受历史政治影响,无论是行政手段,还是司法救济都可能受居心叵测之人攻击,其能发挥的作用大大被弱化。厦门与台湾贸易纠纷除了具有以上特点外,还具有自有的特殊性1、厦门作为大陆与台湾贸易先行试点,总是能发生以前从未见过的纠纷类型。由于“五缘”优势,两岸的一些政策总是从厦门、金门、马祖、马尾澎湖先行实施,接着再向整个中国推广。比如“小三通” 、“农产品免税”以及正在厦门大澄岛试验的“免税交易区”。2、厦门与台湾贸易纠纷内容多样,程度复杂。厦门有着其他地方不可以比拟的“五缘”优势,与台湾地区贸易形式多样。2008年度一季度厦门对台贸易大幅增长,总值9.6亿美元,同比增长91.1%,占闽台贸易总值的51.3%,稳居闽台贸易首位。

三、解决厦门与台湾贸易纠纷的途径

由于大陆与台湾地区同属于WTO成员,适用协定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一般情况也应当按WTO规则,其他纠纷则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律师在参与到各种解决纠纷机制时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1、适用WTO规则时所起的作用
3月2日,台湾“经济贸易调查委员会”就“云林县毛巾产业科技发展协会申请对自大陆进口毛巾采行大陆货品进口救济措施暨临时措施案”,举行产业损害听证会。大陆纺织商会首次赴台参加听证会。这次两岸在WTO框架下的互动,大陆是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直接出面与台湾方面协商,商务部的官员则是以该商会的“顾问”身份参加,台湾也采取了与大陆相同的做法,避免了两岸官方接触的敏感性,开创了两岸在WTO框架下民间机构出面。以后两岸此类纠纷的解决应该会参照这次成功的经验。然而,WTO能否作为两岸经贸互动的平台,一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也是两岸学界多年来讨论的问题。双方能否背着务实可行、相互信任、良好合作、积极协商、实现双赢的原则进一步开创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新局面,仍存在很大的变数,尤其是台湾方面的政策限制,未来动向仍有待观察。鉴于目前大陆与台湾各方面交流事务主要通过海协与海基协商谈判完成,律师在参与这类纠纷时,利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作为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指导相关部门制定符合WTO规则的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或者行业依WTO规则维护合法权益。在这里律师所起的作用更多是顾问作用。

2、协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协商是各种解决纠纷方式中成本最低、也是最便捷的方式,现仍被广大的工商企业采用,也解决了大部分贸易纠纷。其方式灵活多变,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自行协商的好处是不用劳师动众,降低社会成本,也免之对薄公堂,更使商业伙伴的情谊得以延续。但是,协商是否成功关键在于双方的诚意,若一方存心利用协商拖延时间,随便应付了事,都可能使协商走进死胡同。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都需要具备有专业技能,才能在解决纠纷时,不致于因为自己在某一方知识的缺乏而处于不利地位或者使自己合法利益受损。为此,律师在这一过程起着协助公民了解法律权利的内容,以在协商过程中更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本身复杂性,再加上它作为一种规则表达工具本身的局限性,当事人无法在短时间内了解相关法律,熟悉、精通法律。为此这需要律师作为顾问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回答当事人问题,为当事人出具法律建议,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

3、调解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在本文我们采取“调解”狭意定义,即特指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双方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据笔者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均规定,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与仲裁裁决(判断)书和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能否得到对方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则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律师必须告诉当事人选择调解存在的风险。另外,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调解过程,是因为律师可以为他们分析案情,利弊得失,为当事人选择提供意见,代表当事人谈判和解。此外,通过律师的参与,双方可以架起沟通的桥梁,避免仇人相见而眼红,使纠纷陷入无解之地。为此可以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及社会成本。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不仅仅是顾问。他密切参与到本案当中,熟知本案各个细节,知道法律风险在哪里,深谙案情发展结果,也懂双方当事人的需求与底线,所以他可以从中以其法律知识及专业技能与自己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沟通,使当事人双方清楚利弊,促成其双方达成和解。在这里显然更强调律师的桥梁作用。

4、诉讼与仲裁过程中的作用
由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都互相承认判决书与仲裁书,所以诉讼与仲裁成为比较有保障的解决方式。因此,越来越多的台商或者大陆厂商大都选择诉讼与仲裁解决双方纠纷。虽然,两者在程序、审理人员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但就律师参与这两种程序所起作用大致是相同的。无论是参与诉讼或者仲裁,律师都将代表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辩论。律师都应当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收集证据,参与调解等。由于两岸历史政治原因,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总是受各方面的因素影响,这使得两岸有关两岸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够稳定,甚至多变。大陆地区不同地方甚至出现相反的地方法规。这些是当事无法立即了解并掌握。所以律师在参与诉讼与仲裁过程中,应当掌握新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确立正确的行为准则,以此协助公民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当判决与仲裁书送达后,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认可判决书与仲裁书。

综上分析,我个人认为律师厦门与台湾贸易纠纷与律师解决其他纠纷发挥着类似的作用、具有类似的功能。1、协助自然人或者组织了解自已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发挥顾问作用。2、引导自然人或者组织正确实施权利、履行义务,发挥教育作用。3、协助自然人或组织利用法律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代表自然人或组织谈判、调解及和解。在当前两岸特殊历史政治条件下,律师在处理厦门与台湾贸易纠纷发挥独具特点的作用,1、架起两岸业者沟通的桥梁,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献策进言,为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2、政治因素极大干扰律师作用发挥。大陆与台湾毛巾贸易纠纷的解决就受到台湾地区别有用心的人攻击及污蔑。

律师在解决厦门台湾贸易纠纷中的作用,律师在接受涉台业务时必须遵循《福建省律师协会涉台律师业务指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统一,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所确定的一个中国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统一。
2、尊重两岸历史和现实原则。
3、平等对待原则。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对待。涉台法律事务不能适用对等原则。
4、促进两岸交流与合作,努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积极服务于两岸关系的发展。
5、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台特别规定原则。

[结束语]:随着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向前发展,两岸经贸关系必将水涨船高,其纠纷是呈直线上升之势。在未两岸可能建立两岸纠纷调处机制的情况下,律师在解决厦门台湾贸易纠纷也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律师 应当准备学习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相关专业技能,只有这样才能将作用发挥淋漓尽至。

[注释和参考文献]:
1、参考书目(论著):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涉台律师业务指引》, 福建省律师协会2008年刊发。
2、参考书目(论文):王建民:《台湾对大陆毛巾进口反倾销问题之观察》,《两岸经贸交流》,2007年第2期。
3、参考书目(论文):肖志明:《两岸经贸纠纷解决之道》,《领导参考》,2009年第4期。
4、参考书目(论文):叶瑞玲:《用仲裁解决两岸经济纠纷》,《海峡商业》,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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