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底,用人单位告之劳动者由于劳动合同已到期,因此劳动合同解除,不再续签。在两年的工作中,劳动者经常存在加班情形,工作日每天加班2小时,双休日、节假日也经常加班。后劳动者来所咨询,经详细了解案情后,我们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后当事人与所里签订代理合同后,由我来代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
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的计算,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5000多元、加班费4万多元,我以此提交了仲裁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协议以及工作日志等,但没有工资条,具体的加班证据也缺乏真实性。在之后的仲裁开庭中,用人单位提交了所谓的证据来证明加班费已经支付给劳动者,并主张应按劳动协议上约定的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100元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后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关于加班费一项,仲裁员没有支持。后劳动者继续委托我们代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在法院的庭审中,我们重点主张该劳动协议无效,理由是劳动协议经过用人单位修改、相关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且不低于最低标准并不代表就是1100元,实际月工资应以发放到劳动者手中的为准,关于加班情况,我主张,劳动者只须提供初步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具体的加班情况须用人单位来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经过我们的努力,后经法院调解,劳动者拿到了现金3万多的加班费。劳动者对于这个结果以及我做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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