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转让纠纷一案
案情:
2010年10月,A施工单位准备投标一大型项目,由于当时水泥上涨,A认为可以拿下项目的施工,逐与水泥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贷合同》,并支付了200万元的货款。但项目开标后A落标。2011年5月,为履行合同,A公司与B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水泥由B公司接收使用,剩余货款由B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11月前给清水泥供应商,并告知了供应商,但这两年水泥价格上涨,供应商供应部分水泥后认为,自己与B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合同价格也太低,于2012年8月后再也没有给B供货。2012年10月,本律师代理 B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供应商与A公司订立的水泥供应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故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A公司合同订立后,可以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B公司,并且供应商也全部收完货款,A公司转让合同权利有效。故判决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对该案作总结,认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只是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取决于两个条件:(1)权利转让合同的成立;(2)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一旦符合这两上条件,合同权利转让将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在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时,应当将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将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