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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状告证券公司讨报酬 证据充分获支持
来源:李丹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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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为追求股票买卖交易量“做业绩”,一些证券公司往往会雇佣个别炒股“高手”充当本公司的经纪人,来拉拢小散户股民投在其门下炒股,并按比例支付经纪人佣金。某证券公司下属上海营业部因拒付经纪人夏宏(化名)佣金,被夏宏告上法院要求支付经纪佣金15.2万余元。近日,该诉请获得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

2008年7月,夏宏与该证券公司下属上海营业部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该证券公司委托夏宏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报酬按月结算,夏宏应交的税费由该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合同还约定,若发生争议可向营业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报酬结算方法为“乙方(原告)实际酬金-风险准备金-应扣除酬金”,并对风险准备金管理、委托关系的终止与延续等作出了约定。夏宏随即至该证券公司下属上海营业部开展合作,双方合作至2011年9月。因该证券公司营业部拒付2009年3月至2010 年2月及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的报酬,引起夏宏的不满。

2012年10月,夏宏诉称自打2008年7月双方签署了经纪人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即开展双方合作关系,夏宏向该营业部推荐客户并促成签订客户确认书。2009年3月,营业部要求夏宏考取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代管夏宏的酬金至2011年9月。后营业部一直拒付酬金,无奈之下,夏宏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证券公司及下属营业部支付拖欠的经纪佣金15.2万余元。除了向法院提供《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外,夏宏还提供了25份客户确认书和8份客户证明书,证明这些客户均系夏宏招揽,而非该证券公司原有客户,还有部分证券公司市场返佣汇总表及明细,证明夏宏为该证券公司提供了服务,能获取该证券公司支付的报酬。

法庭上,该证券公司及下属营业部辩称,夏宏起诉所声称的客户炒股与夏宏无关,认为夏宏曾是该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但不是经纪人,对夏宏所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审理中,夏宏申请调查令,调查该案涉及的25份客户在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及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时间范围内的交易情况,并据此调整诉讼请求金额为15.2万余元。该证券公司及下属营业部表示,倘若夏宏主张能够成立,即认可确认的统计数据。

法院认为,经审核夏宏提供的证据,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所明确了委托事务及双方的权力义务,客户证明和客户确认书与合同内容、范围可相互印证,构成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要求。相关客户证明和客户确认书能够证明夏宏已完成委托事务,因营业部属于证券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所以该证券公司应按约支付上述报酬,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夏宏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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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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