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担任原告张某代理人。
原告张某在进行厂房安装工作时,因吊车吊装时操作不慎,撞到屋架导致钢管掉落,将张某砸伤。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吊车作业为某钢铁公司外请,属于劳务承包,万某为吊车车主。
周某为某钢铁公司职工,内部承包该厂房安装工程,但其无相应资质。
经过一审、二审,张某最终获赔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