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沈河民三初字第785号
原告:赵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红巾小区XXX号
委托代理人:王铁楠,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XXX号
本院于2010年X月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X与被告杨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XX独任审理,现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被告返还租金150000元、押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2009年X月X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杨XX于2010年8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返还原告赵X租赁费人民币16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