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 2012)沈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沈阳市X区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铁楠,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XXX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沈阳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某,沈阳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XXX房产有限公司于2 0 1 1年1 0月1 3日就沈阳市沈河区xxxxxx室房屋签订的《沈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原告张某于2 0 1 3年2月2 5日协助被告XXX房产有限公司办理沈阳市沈河区xxxxx房屋的预告登记及网上合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 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 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鉴定费人民币1 5,0 0 0元,由第三人施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 01 3年1月2 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