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夏某将其承包的某私立医院建设工程中的土墙砌筑工程,转包给刘某等人进行施工建设。戚某等人知道刘某等人承包得工程后,就找到刘某要求参加来一起做,并获得了刘某的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戚某在文山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损失共计20000多元的损失。
戚某出院后找到刘某和夏某商量赔偿事宜,但是刘某和夏某拒绝作出任何赔偿。于是,戚某向某县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戚某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中戚某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有获得。
戚某不服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文山州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即将开庭的前一天找到了我,要求我帮助办理二审诉讼,我接受了戚某的委托。接受了委托后,当天我加了班,准备好了第二天开庭所需的材料。
第二天开庭,我向法院具体分析了一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使用错误的地方,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戚某与刘某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夏某违法转包工程、刘某是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赞同了我的观点,判决夏某和刘某连带赔偿戚某9000多元人民币;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时可另行主张权利。
戚某对于二审感觉到没有多少可能获得赔偿,当他拿到法院判决书后,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感到十分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