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明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诉某公司垫款返还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文永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4
浏览量:128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文永明律师代理李某诉某公司垫款返还纠纷案。代理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参加了庭审,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一是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应由谁承担;二是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三是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效力

一、关于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1、原告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午1110分,处于原告的工作时间内(参照原被告签订的内部协议)。当时原告载客户回被告处参观(参照证人证言),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被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了这一点。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2、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故意或过失。

该起交通事故的起因是第三人违章超车刮撞原告驾驶车辆致使原告车辆失控所引起(参照证人证言及车检报告),原告未无证驾驶、未驾驶无证车辆、未酒后驾车,无故意或过失。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所以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是由于刮撞原告车辆的第三人逃逸,未考虑该起事故的起因。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援引的法规中也并未指出原告具体违反交通规则之处。因此,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过失。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原告无故意和过失,理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且,上述法律法规是对最终承担责任主体的规定,并非像被告辩解的只有受害人具有请求权。

二、关于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的损失包括车损和人身损害。

关于车损,由于原告是为了公司利益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车损保险公司已赔偿,但赔偿款原告垫付了其他受害人的赔偿费用,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已经减掉了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款项,包括原告的车损赔偿款。

关于原告的人身损害,根据《协议》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为原告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如原告发生工伤或其他意外事故,被告以该保险承担相应责任。但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未得到任何赔偿。因此,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效力问题

1、该条款无效,理由如下:

1)该协议是由被告提供的格式文本(被告与100多个员工签有这样的协议),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签订协议时,被告未向原告解释该条款的意义,只是要求原告在协议上签字,否则不予办理补助事宜。由于该条款免除了被告责任、加重了原告方责任、排除了原告主要权利,包括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0规定,该条款无效。

2)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该条款无效。

3)该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属于强势一方,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因此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具有特别保护。如果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排除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那么便会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然造成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失衡,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该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该条款无效。

2、原告并未违反该条款的约定,未无证驾驶、未驾驶无证车辆、未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第三人引起,原告无故意或过失,因此该条款没有适用的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原告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及他人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文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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