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罗某与陶某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00年生育一子。2010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某与陶某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打架,多次闹离婚。陶某以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2013年3月法院立案,通知于2013年4月开庭审理。
罗某找到我后,表示愿意离婚,但是要儿子的抚养权,还有老家的房子不能分给陶某。抚养费可以不要。
我具体分析了之后,接受了罗某的委托。
庭前我认真准备,开庭当天,我提出罗某愿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陶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且不同意分割老家的房子,也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具体讲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认为我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都比较合理,在法律上应该没有什么多大的问题,就积极做了调解工作。大约一个小时左右,陶某同意了我方提出的方案。罗某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应得的抚养费、夫妻的全部共同财产,陶某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的结果是罗某想象不到的,拿到调解书后,一定要请我吃饭,以表感激之情。
当我看到当事人脸上露出满意的微笑,我深深的感觉到作为一个律师的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