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曙律师亲办案例
离 婚 答 辩 状
来源:林国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4
浏览量:1446

答  辩  状

答辩人 李XXX ,男, 1972年1031日生,楼01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姻基础很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00年就已相识,经过3年多时间的自由恋爱,在互相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双方已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03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牢固。

2、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双方性格相投,相处融洽十多年以来能够和睦相处。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的一些矛盾,也只是近期发生的。是因为近期被答辩人受社会他人的影响,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有时深夜回家,对家庭产生负面影响,答辩人多次劝说不听,导致夫妻之间矛盾产生。双方虽有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仍有夫妻感情。近期双方在争吵之后进行了情感交流沟通,各自以书面形式表了态,消除了误会,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

2、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被答辩人一时冲动起诉离婚,答辩人在感情上无法接受。答辩人会自我反省自己,真诚希望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相互交流沟通,化解矛盾,和睦相处。

3、孩子是夫妻关系稳定的纽带。双方的女儿刚上学,为孩子的前途和幸福考虑,双方也应冷静下来,慎重处理离婚一事,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婚姻变故而影响了孩子的一生,给孩子的心灵产生阴影。

综上,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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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国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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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40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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