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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营企业家李某被控诈骗罪,经徐昊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徐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3
浏览量:2856

浙江民营企业家李某被控诈骗罪,经徐昊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浙江民营企业家李某于2011年被浙江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刑事拘留,随后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家属委托徐昊律师作为该案的辩护人,介入此案,经过徐昊律师多达十几次的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及查阅相关的案件情况,已初步明确李某并不构成上述两罪,后徐昊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长达几十页的《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听取了律师专业意见后,对该案严格把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案涉案金额近2000万,李某最高可面临15年至无期徒刑,经过徐昊律师提出专业意见及据理力争,本案当事人李某在关押近1年多的时间后,重获自由,不仅仅让李某的自身自由权利得到了保障,也防止了冤假错案的产生,且也挽救了因企业家关押而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

 [辩词精选]

本案应遵循刑法有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事实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刑法有关诈骗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必须满足:1.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欺诈行为,即指犯罪嫌疑人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欺诈行为必须要使受害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而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积极的追求用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竟而处分财物。也就是说具有以上主客观相统一的状态才能构成诈骗罪。

查明案情:李某与杨某、吕某等人相约收购内蒙古某铁粉厂,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向同乡徐某先后借款300万、700万、800万,并将这三笔款项,均打入另一投资人吕某的账户,转账记录核对属实,款项来往明细清楚,并且李某的同乡陈某曾一同前往内蒙古考察,均能证实铁粉厂投资的真实情况,并且李某也提供了相关的收购协议,上述证据均能证明投资铁矿的事实真实存在,并不存在虚构的情况。其次,公安机关指控李某以可以从北京某部委拿到海关罚没车为由,向同乡徐某索要了购车款60万元,后并未拿到罚没车,以此认定李某在罚没车的事项上存在诈骗的故意。而实际上对于罚没车的事情,李某是从吕某口中听说,吕某又从杨某口中听说,而杨某则从国土资源部某退休官员段某处听说,至于是否有罚没车可购的情况,徐昊律师在查阅卷宗后发现,公安机关至始至终没有拿到段某的笔录,也就无法证明罚没车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更何况上述60万元实际上并不是徐某要求购车的款项,而是徐某在此期间因赌博罪要接受法院的审判,而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帮忙去北京请律师、找关系的费用,且该笔60万元,其中55万元由北京高某拿去所谓的疏通关系,另5万元作为律师费,本案当事人李某没有一分钱所得。因此,该笔60万元款项,亦不能构成诈骗款项。另公安机关指控李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而实际上,该证件的制作和签发,均是由北京某基金会完成,本案当事人李某,只是拿了证件,也并未使用,更无从谈及有诈骗的行为和故意。

[办案心得]

 本案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案,辩护律师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肯定:

1.及时工作,准确定性,体现出专业水准。经过及时会见,了解了李某的供述与辩解。通过查阅本案大量的资料,辩护律师认为,李某的上述所谓诈骗行为,都是正常的借款及投资行为,完全没有诈骗的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投资的标的也都客观存在,并且有相关证人能加以证明,其借的所有款项,都用于铁粉厂的购买中,本案性质是一般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确立了全案辩护的基础。

   

2.拒理力争,追求真相。经过会见、阅卷后,徐昊律师向该市检察院提交了两份李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明确了对于本案的专业意见,且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最终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采纳律师意见,对李某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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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昊
  • 执业律所: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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