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江某于2012年某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后就在一起同居生活,没有生育子女。在一起同居生活后,双方发生了纠纷,2013年某月江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杨某退还当时自家请去杨某家提亲交给的20000多元人民币的彩礼,且平均分割杨某用彩礼购买的冰箱、太阳能等财产。
杨某及其家人找到我后,觉得江某及其家人十分过分,娶了杨某,又不好好待杨某,现在却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和分割财产,心里面十分恼火。
我具体问了他们当时提亲的整个过程后,把法律的具体规定给他们讲了,让他们搞清了应对本次诉讼的重点问题。
开庭当天,杨某及其家人一致向法官陈述没有收到江某及其家人的彩礼,我要求江某及其家人拿出证明杨某及其家人收到彩礼的重要证据,江某及其家人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杨某及其家人收到了彩礼和收到多少彩礼。
在经过几番的争论后,江某自知证据不足,官司打下去一定得败诉,不得不接受了我方的调解方案:一、将沙发、冰箱等重要财产归杨某;二、给杨某1500元人民币的经济帮助;三、江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江某自愿承案件受理费。
这个案件的处理,用当事人的话说是为他们出了一口恶气。但我本人觉得,法律上的一切权利都要证据支持,没有证据的支持,对方当事人没有义务配合你承认对自己不利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