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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辩护词)
来源:曾金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5
浏览量:1309

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陈XX涉嫌交通肇事案件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我们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结合今天庭审揭示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XX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存在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本案中陈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首先,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意见,被告人陈XX有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陈XX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陈XX正在积极筹措赔偿金准备与受害人和受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进行民事赔偿。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同时,受害人和受害人的亲属也表示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后,也同意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陈XX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陈XX系初犯,没有前科。被告人陈XX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而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发生在晚上,视线很差,纯属偶然的意外。

其次,在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陈XX一直主动对本案受害人作出了力所能及的积极赔偿,在这期间,为了给受害人治病,前后一共有11次交款,交款总额为17550元。

第三、被告人陈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而且,由于本人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伤害,深深地感到懊悔,也诚心诚意地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表示了深深的歉意!

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陈XX的一贯表现、积极赔偿和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三、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陈XX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符合自首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曾金峰

                                                 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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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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