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深圳AA电子有限公司(简称AA电子)于2005年在深圳龙岗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通讯电子产品的制造及销售等。被告深圳市AA通讯有限公司(简称AA通讯)于2008年2月在深圳宝安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通讯电子产品的制造及销售等。
律师点评:
根据《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能够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根据该规定,可以抽象出后使用商号对在先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要件:商号权人的商号登记、使用在先,后商号使用行为在后;在先商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后商号与在先商号相同或相近似,其在后使用行为可能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在后商号使用人在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恶意。
目前我国对于商号的保护法律上面存在一定的空白,难以全面保护。企业必须正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号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号,只有具备上述条件,该商号权人才享有禁止他人同业混淆性使用该商号的权利。
另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商号注册为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是当前尚未具备市场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比较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