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生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结案
来源:张继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30
浏览量:454

案情介绍:这是一起看似简单却又复杂的交通事故。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张继生的当事人原告叶XX坐营运摩的(由乙方曾国X驾驶),与小轿车(刘X驾驶,该车向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碰撞,发生摩的司机曾国X,摩的乘客叶XX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次交通事故,摩的司机受伤较重,评为10级伤残。而我的当事原告叶XX没评上伤残。

因为两车责任是同等责任,而原告叶XX没有责任。考虑到被摩的司机是自然人,怕没有钱赔,或他自己领到保险公司的钱迅速转移,本律师对此种情形对当事人进行了分析。当事人叶XX同意本律师的意见,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进行调解。

本案实际赔偿到位,顺利结案。当事人表示满意。

 

 

调解协议书

 

案号:(2012)宝法民一初字第594672

甲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两案件被告)。委托代理人:骆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曾国X,男,汉族,1969824日出生,户籍:湖X省湘

乡市山X镇保元村第三组X号(594号案件被告、672号案件原告)。

丙方:叶XX,男,汉族;19851225日出生,户籍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XX镇三溪村X号(594号案件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继生,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007557999

丁方:刘X,男,1987628日出生;户籍:重庆X县临X镇七星村421号。

协议各方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协调,双方协商,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一致同意以法院调解书方式结案,并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90000元。

上述款项,由甲方在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乙方的下列帐户:

开户行:农业银行

  号:6013 8261 0103 XXXX 601

  名:曾国X

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款项后,承诺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甲方和两案其它原、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2、甲方一次性赔偿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2400元。

上述款项,由甲方在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丙方的下列帐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

  号:6013 8261 0103XXXX 601

  名:叶XX

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款项后,承诺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甲方和两案其它原、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2012)宝法民一初字第594672号两案诉讼费按调解相关标准由丁方承担。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时间:201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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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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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继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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