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判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李某去银行取款,见一自动柜员机中一张尚未退出密码的银行卡,便直接盗取2500元,当他准备盗取第二个2500元时,失主返回并报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提请逮捕,最后法院认定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策略: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改变罪名,如果能将盗窃罪变更成信用卡诈骗罪,那情况就对嫌疑人更为有利。因此本律师接受李某亲属委托后,首先向检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为盗窃罪定罪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李某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而不是盗窃,后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提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而本案中,李某取第一个2500元时,尚不构成犯罪,当他准备取第二个2500元时,失主返回,因此李某第二次取款没有成功,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典型的未遂,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认定李某属于犯罪未遂,并作出了前述判决。
后记: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对李某的行为作无罪辩护几乎不可能,因此只有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确定辩护策略,才能取得辩护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