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某系鲁v**6轿车车主,该车在**保险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如有商业,包括车损险、三者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16日至2013年5月15日,其中车损保险金额140000,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2012年5月16日张某某所驾鲁ve8516与王某某所驾鲁GMV018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两车损经交警大队委托,山东鲁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两车车损分别为46065元,20662元,并支出拆检费,施救费,停车费,评估费等共计3000元,对方 车损,施救费等张某某已经全部赔付,张某某找到保险公司赔付,遭拒绝。
案情分析: 张某某来所咨询,孙桂梅律师接待并仔细审查了材料给予认真细致的解答。张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张某某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对于施救费,拆检费,施救费,停车费等,系应处理保险事故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故保险公司也应予以赔偿。张某某当天办理了委托手续。
审判结果: 判决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赔付张某某车损,三者保险金额共计:64457元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