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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合伙开办经营酒店起纠纷 成功退伙案例
来源:陈世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7
浏览量:5529

与他人合伙开办经营酒店起纠纷 成功退伙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胡X,男,汉族,1981年X月X日生,住X市X区X号

被告:朱X,男,汉族,1987年X月X日生, 现住成都市X区X街28号。 

被告:张X,男,汉族,1979年X月X日出生, 现住成都市X 区 街X号。 

被告:成X,男,汉族,1975年X月X日出生, 现住成都市X 区X街28号。

案由:个人合伙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原告退出合伙事务,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的出资额50万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7月,原被告共同协商合伙经营旅馆事宜, 2012年8月25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60万元在成都市X区X街道8号开办经营X青年旅舍。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中出资现金42万元,技术作价8万元出资。原告依照合伙人共同委派具体负责旅舍的装修设计及施工,后旅舍经装修后如期开业。2013年1月13日,原告竟收到三被告签发的除名决议书。对此,原告当即提出异议,并指出除名决议书所列理由并非事实,三被告的除名决议没有事实依据。

   1、原告尽职尽责履行负责设计、监理工作的合伙人事务。

原告在入伙桐驿旅舍项目后,花费2个月时间进行设计及现场监工。桐驿旅舍的每一项装修验收均是通过其他合伙人现场认可,所有的付款都是在合伙人验收通过后由陈X(时任财务总监)再依合同支付。原告虽是现场监理,但并无权个人决定工程的各项验收及付款。三被告在集体验收了旅馆各项装修工程后,没有提异议表明对工程质量认可。因此,三被告所列举旅馆装修各种情况并非原告的监理责任。

2、原告在履行装修工作中根本不存在违规赚取个人利益的情形。

   原告在选材都是积极寻求购货渠道,尽量以合理价格购买物美价廉的材料,有效地降低了合伙项目的运营成本。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并无危害合伙项目及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相反,三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捏造原告有违规行为,妄图将原告除名,却是极大损害了原告利益的行为。

3、三被告无理将原告除名,故意侵占原告的合伙财产份额,违反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

个人合伙依靠的是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无端猜疑会产生误会矛盾,妨害合伙事业。被告草率将原告除名,甚至在除名决议中拒绝退还原告的出资份额,此举更是违法《民法通则》规定及合伙协议条款约定的违法不当行为。现在被告朱远昶也停止向原告出具每月报表,原告也被其他合伙人排斥,无法参与了解合伙事务。

因此,三被告违法作出除名决议书及事实上终止与原告合伙协议的行为严重违反《民法通则》及合伙协议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合伙人之间丧失基本的合作信任,合伙协议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并导致原告产生了诉讼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

案件审理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调解,促使当事人间达成了退伙的调解协议,原告已经拿到首期退回的出资款。确保了自身合法权益,对代理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供稿人:原告代理律师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陈世洪律师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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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世洪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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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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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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