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波律师亲办案例
广告语亦有著作权
来源:陈建波律师
发布时间:2006-04-11
浏览量:782

    顾某系一化工企业车间职工,有些文才,闲暇喜写些文章。2002年应企业营销部门的邀请,写了十几条广告语给该部门。后来顾某发现单位将其创作的其中一条广告语用于广告宣传,且使用范围相当广泛。顾某遂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使用费,但遭拒绝。顾某遂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单位停止使用其广告语,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2004年下半年,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顾某对该广告语拥有著作权,并主持调解,由被告一次性支付顾某15000元使用费,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至此,广告语事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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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波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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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建波
  • 执业律所:
    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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