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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被驳回
来源:黄惠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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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被驳回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秦某介绍、容留二卖淫女向19名嫖客卖淫22次,**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王某、秦某聘请的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黄惠来、任德善律师指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采用,一审法院判决时采纳该辩护意见,只是根据公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重新依据《刑事诉讼法》收集的部分嫖客的证词作出认定,判决王某容留二人卖淫9次,秦某参与容留卖淫2次,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秦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判决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所依据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原审法院不以此认定事实有误,导致认定二被告人容留卖淫次数减少,量刑不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言词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发生变化,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收集的言词证据的程序、证明对象、法律后果、权利义务、保护力度等明显不如刑事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收集言词证据严格。无论是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还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相关立法说明,均明确对言词证据,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不能因为权力主体的双重性,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程序不分,任意执法。对未经重新收集、制作的言词证据材料,非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最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抗诉并且败诉,是极其罕见的。虽然法院在被告人对关键证人证言有异议的情况下未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程序上稍有瑕疵,但还是对部分不合法证据予以排除,在当今法治环境下,值得肯定。此案件无疑给公安机关、检察院敲响了警钟。

向**县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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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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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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